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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單兩年多仍未到貨 網購被騙告淘寶獲法院支援

2014-05-05 16:06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網購數位相機遭淘寶賣家欺詐,卻找不到賣家的真實註冊資訊。想要起訴賣家索賠卻找不到對象,想要起訴淘寶又無法可依。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後,福建廈門消費者林雷終於等到了維權的好時機。4月初,他依據新《消法》把網路提供商浙江淘寶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告上法院,該案已于4月8日在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立案。

  下單兩年多仍未到貨

  2011年11月25日,廈門消費者林雷參加淘寶網賣家“華強北賽博電子城”限時搶購活動,搶購到一台原價1785元、搶購價1249元的新力DSC-T110數位相機,送貨地點為廈門市湖裏區。同日,林雷通過支付寶支付了貨款。然後,讓他沒想到的是,直至今日,該淘寶賣家仍未發貨。2012年全年,林雷在網上持續催促賣家發貨,但對方就是不理不睬。林雷向淘寶提出交涉,要求對方提供賣家“華強北賽博電子城”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但淘寶卻以商業秘密為由拒不提供。

  林雷告訴記者,2012年底,他曾試圖向廈門湖裏區法院提交訴狀,起訴華強北賽博電子城,但法院回復稱因沒有被訴方的明確資訊無法立案。林雷又嘗試起訴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淘寶,但卻找不到法律依據。

  眼看民事索賠時效將過,在得知新修訂的《消法》增加了“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的規定後,2013年底,林雷向華強北賽博電子城及淘寶透露了準備起訴索賠的資訊。

  2014年1月13日,華強北賽博電子城主動修改延長收貨確認時間,在網上標示發貨,並註明發貨快遞運單號碼,承運人是“順豐速運”,系統顯示“等待收貨確認”。

  然而,這次林雷還是沒收到貨。於是,林雷向“順豐速運”客服查詢,得知華強北賽博電子城網上公示的該運單號碼並未實際交寄。林雷馬上向淘寶官方反映了這一情況,淘寶雲客服也確認該快遞單號並未交運。然而,華強北賽博電子城未經林雷確認,就于2014年1月25日在網站上確認“貨品送達,交易成功”。而淘寶在受理他的投訴後,仍然依據商家系統顯示的交易成功資訊,將林雷通過支付寶賬戶支付的貨款轉給了“華強北賽博電子城”。

  起訴淘寶索賠“1+3”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其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林雷認為,兩年多來,他一直在向淘寶索要賣家“華強北賽博電子城”的真實名稱、地址等資訊,而對方一直未提供,致使維權無果。此外,該淘寶賣家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即採用虛假的發貨證明騙取貨款,而淘寶在消費者告知有關情況後未及時制止,繼續向商家付款,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月初,林雷向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他在訴狀中提出,依據《消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及五十五條之規定,要求淘寶連帶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貨款相關利息損失,合計5749元。

  記者了解到,起訴過程中,林雷曾與廈門市湖裏區法院因管轄權的問題發生爭議。法院稱,如果按網購合同糾紛立案,參照《民法通則》,起訴淘寶則應按合同協議到淘寶註冊地浙江杭州起訴。對此,林雷的代理律師提出異議,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無論是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湖裏區人民法院均可以立案,因為合同履約地及侵權地均在廈門,除非當事雙方在合同中另有約定。“司法設置管轄權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便於提起訴訟,如果網購糾紛要到網路提供商所在地起訴,無疑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經過溝通交流,4月8日,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正式對林雷起訴淘寶索賠案予以立案。

  林雷告訴記者,起訴被受理後不久,淘寶客服主動與他取得聯繫,稱已確認華強北賽博電子城並沒有發貨,並將貨款1249元退至他的支付寶帳戶,另給予30元補償。林雷表示,他不接受這一處理方案,他希望法院通過判決支援自己的“退一賠三”索賠主張。

  網購條款助力維權

  記者了解到,由於消費者與賣家及淘寶之間的消費糾紛發生在新《消法》實施前,對於這一訴訟是否適用新《消法》,部分法律人士之間存在爭議。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部主任段建平認為,新《消法》並沒有涉及法律溯及力的條款規定。消協組織在具體處理消費糾紛時,對於2014年3月15日之前的一般參照原《消法》的規定,如果原《消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則比照新《消法》處理。

  針對類似案例,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在接受本報採訪時曾指出,消費者從提出購買要求,到支付貨款,到收到貨物,應該被視為一個完整的過程,整個過程完成了才能視為一次交易完成。如果消費者提出締約要求是在新《消法》生效前,但整個交易合同完成是在新《消法》生效後,發生糾紛仍然應該適用新《消法》。

  福建科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奇龍就上述案例分析認為,由於林雷一直未收到貨品,説明網購交易尚未完成,交易持續至《消法》生效後,且出售商品的網店及網購交易平臺依然存在,因此消費者可以依據新《消法》進行維權。

  福建省消委會律師團謝長華律師認為,“網店跑路、平臺不管”的現象長期存在,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新《消法》有關網購的條款,核心就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後悔權及索賠權。如果説新《消法》生效前,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以諸多理由拒不提供網店資訊,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約束,那麼新《消法》生效後,網路交易平臺仍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網店資訊,則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連日來,記者通過多種方式與淘寶聯繫採訪官司應訴事宜,均無結果,撥打淘寶投訴工作站電話也無人接聽。4月25日,記者從廈門市湖裏區法院獲悉,淘寶方面已經簽收法院通知,現已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消費者應到浙江杭州起訴。異議裁定結果如何,及案件後續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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