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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稅種人大立法僅3個 稅收立法權何時收歸人大

2014-03-13 13:42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昨天,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明確表示,今後要加快立法程式,逐步把這些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

  兩天之前,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首場發佈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明確表示,全國人大將加快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首次回應稅收法定問題。

  一年前的人代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聯名31位人大代表提出征稅權應收歸全國人大。因為她的議案,很多人第一次發現,原來在中國,僅3個稅種是由全國人大審議立法的,其他15個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條例”、“規定”等法規和規章。

  今年來參會,趙冬苓修正了時間表,將稅收權收歸人大的完成時間由去年提出的2013年年底改為建議在一屆政府5年任期內完成。

  昨天,全國人大財經預算委副主任委員郝如玉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也給出了稅收法定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建議全國人大儘快修訂1985年稅收立法授權,具體做法是,在1985年的授權裏增加如下內容:應該在2020年以前,將多數國務院稅收條例上升為全國人大的法律;規定新設立的稅種,其主法直接由全國人大立法,稅法實施細則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規定稅收政策和稅制的重大調整應向全國人大報告。

  稅收法定原則

  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的稅法基本原則,即如果沒有相應法律作前提,國家則不能徵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

  稅收法定時間表

  1984年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佈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1984年的授權于2009年6月廢止。

  1985年

  全國人大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依據1985年全國人大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授權,制定了數量眾多的稅收暫行條例。

  2013年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將“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製圖/潘璠

  履職故事

  “財稅盲”推動徵稅權收歸人大

  經歷

  “財稅盲”再提“預算公開”建議

  作為一個編劇,趙冬苓從不避諱自己之前對財稅所知不多,直到她提出了那份引起轟動的議案。“我對財稅根本不感興趣。”趙冬苓説,而當自己當上人大代表後,恰逢“國五條”出臺。因房産交易要課稅20%,二手房交易市場爆滿,假離婚的事件也不時出現,趙冬苓很是不解,在接觸了一些律師之後,發現18個稅種中只有3個稅種的徵稅權歸人大所有,而其餘的全部握在國務院的手裏。

  去年聯名提出議案之後,趙冬苓變得更加忙碌了。她開始與更多的學者進行溝通,包括來自天津財經大學的教授李煒光、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蔣洪以及北京大學教授劉劍文等人。此外,她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去年7月,全國人大預算工委的工作人員在濟南和她進行了一次溝通。“去年不太懂,議案中提出要在2013年底將15個徵稅權全部收歸人大,這次調整了一下,提出了具體一些的建議。”趙冬苓説。

  今年,趙冬苓準備了兩份建議,一份仍然是關於徵稅權的,另一份是關於預算公開的。前者還差一人的簽名即滿30人,而後者已經集滿30人的簽名了。這些簽名是趙冬苓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收集的,去房間拜訪,在會場相識,或是此前就有所了解。“到現在為止,徵稅權的議案還沒有人説不。”

  建議

  一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稅權收歸人大

  今年,趙冬苓提出,以後再有新的稅種出現,必須由全國人大立法決定,不能再由國務院以暫行辦法或是條例等形式決定。

  趙冬苓引述了財政部長樓繼偉在昨日新聞發佈會上的發言,她表示,徵稅權在上世紀80年代下放,確實有歷史背景,也在過去30年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我們説我們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國家最重要的就是稅權,怎麼能不由立法機關決定呢?”趙冬苓説。

  但是她表示,80年代授權國務院徵稅,其實是毫無限制的。“就好比一張空白支票,想寫多少就寫多少,我認為以後如果再有授權,必須要有一定的限制。”趙冬苓説。

  此外,趙冬苓在議案中提出,現在由國務院負責的15個稅種中,如果有任何修改,那麼只能減稅,不能增稅。趙冬苓告訴北青報記者,她就這一觀點與全國人大預算工委的副主任姚勝進行了探討。“姚勝説既然可以減稅就可以增稅,但我認為現在的稅負已經比較重,不能再增稅了。”趙冬苓説,雖然觀點相左,但趙冬苓肯定,預算工委在推進這項工作上態度很積極。

  趙冬苓還建議對現有稅種進行整理,已經成熟的就儘快通過立法程式確立為法律,暫時沒有條件進行立法的,可以進行整合,把目的不明確、作用不大或是有重合的稅種,合併或是直接取消。“比如基層向我反映,印花稅就很麻煩,意義也不大,還限制了企業的發展。”趙冬苓説。

  議案中的最後一個建議是,在一屆政府的5年任期內,完成稅收權全部收歸人大的任務。

  期待

  不能因為遙遠就不前行

  當被問及“為什麼要向看上去離自己很遙遠的徵稅權‘開炮’”時,趙冬苓態表示,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公眾可以有更多的參與、發表意見的空間和自由。此外,稅收權在哪兒,體現的是政府權力的正當性。

  趙冬苓説,將徵稅權收歸人大、由法律決定稅收只是第一步,下一步還要爭取在人大立法過程中,儘量多地徵求公眾意見以及專家學者的觀點。

  趙冬苓表示,過去一年間她能感受到社會對徵稅權歸屬這一問題的認知在不斷變化。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將“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這個問題已基本達成共識。

  “事情都要一步步往前走,難道因為遙遠,就不做事情了?”趙冬苓説。

  聲音

  當前更宜修訂稅收立法授權

  昨天,全國人大財經預算委副主任郝如玉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説,根據現行稅制,第一步要修訂1985年的稅收立法授權決定,因為當前全國人大不宜完全收回授權。如果現在撤銷1985年的授權規定、完全收回授權的話,現行以“條例”形式規定的15個稅種就喪失了徵稅的法律依據,只剩下3個稅種可以繼續徵收,顯然不具可操作性。而且,全國人大也不可能短時間內制定、審議並通過一整套的稅收法律。因此當前我們更宜修訂稅收立法授權,同時加快“條例”上升為全國人大法律的進程,逐步將全部現有的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

  他表示,“新稅種直接由全國人大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全國人大在未來稅收立法中的主體地位。如今的全國人大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稅收立法能力,而現行授權立法制度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所有新開徵的稅種,採取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直接立法的方法,無疑是克服授權立法弊端、加快稅收立法權回歸全國人大的必然之舉。

  通過上述修訂,一則可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意味著全國人大收回了新稅種的稅收立法權;二則將“主法”的制定權交由全國人大,將“實施細則”的制定授權國務院,一方面可以逐步實現稅收立法由“全部授權”向“部分授權”轉型,另一方面可以使國務院在稅收立法上保持一定的靈活性。

  (本版文/本報記者 羅丹陽)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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