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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代言明星也擔責

2014-03-13 13:39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 駱倩雯

  3月15日,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針對《消法》修改前後的變化亮點,昨天,市一中院法官結合具體案例,提示消費者在實際生活中如何更好地維權。

  亮點一:

  商業欺詐三倍賠償

  修改前:商業欺詐,消費者僅獲一倍賠償

  修改後:可獲三倍賠償,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懲罰性賠償,同時增設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

  2012年,張某從一家藏品公司的網站上購買了兩套“國寶九龍金幣”,支付貨款19998元。包裝盒上記載:此套貨幣為國家法定流通紀念幣。隨後,張某以此貨幣並非我國法定貨幣、藏品公司構成欺詐為由,請求雙倍賠償。

  解讀:

  梁睿法官指出,藏品公司多次使用“國家”的主體概念進行宣傳,引導消費者錯誤判斷,已構成欺詐。該案發生在《消法》修改前,張某僅可以要求一倍賠償,但若在《消法》修改後發生,張某可請求購買金額三倍的賠償。

  新《消法》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度。經營者若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死亡或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此外,新《消法》還增設了精神損害賠償,即當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亮點二: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

  修改前:能否退貨,得看國家對此是否有規定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

  修改後:網路、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

  案例:

  黃某在網上購買了一款數位相機。收貨後,黃某因不喜歡要求退貨,遭到拒絕。

  解讀:

  張家華法官介紹,新《消法》的一大亮點,就是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時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按照國際慣例,這七日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為了平衡經營者的利益,法規也限定了四種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張家華提醒,無理由退貨並不意味著無條件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本案如果發生在《消法》修改前,黃某的退貨要求無法得到支援。《消法》修改後,不論相機是否有品質問題,黃某均可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亮點三:

  新車半年內出問題

  商家負責舉證

  修改前:汽車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服務,半年內發現瑕疵惹爭議的,須由消費者負責舉證

  修改後:舉證責任顛倒,從消費者變為經營者

  案例:

  2012年,楊某購買一輛奧迪A6L轎車,購車後第七天,楊某發現變速箱、儀錶盤出現故障,後又發現空調不涼,其多次與汽車銷售公司交涉未果。之後,楊某花3500元委託鑒定公司鑒定,結論為:轎車與新車車況不符。

  解讀:

  張家華法官介紹,消費者維權難在舉證,尤其是針對大型、精密、高技術含量的商品。

  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惹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消費者楊某不需要出示鑒定證據,而由汽車銷售公司承擔起這個責任,證明並非真實瑕疵,或瑕疵是在銷售後造成的。

  亮點四:

  虛假廣告代言 明星難逃干系

  修改前:通過虛假廣告推銷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僅規定了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修改後: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增加了個人,即包括代言廣告的明星

  案例:

  陳某在廣告上看到某明星為一保健食品代言,此明星稱該産品使用效果良好。陳某分兩次購買了該品牌的兩種保健品共二十盒。服用後,陳某出現了頭暈、噁心、厭食等副作用,後住院治療。經北京市食藥監局海淀分局檢查,兩種保健品均未經批准。

  解讀:

  梁睿法官介紹,近年來,不時發生明星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産品或服務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這使得立法者不得不考慮調整明星代言所獲得的利益與其承擔的社會責任之間的失衡關係。針對本案的情況,陳某在新《消法》實施前只能向商家索賠,但如果該案發生在新《消法》實施後,陳某就可以主張該保健食品的代言人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五:

  網購糾紛可告交易平臺

  修改前:沒有明確網路交易平臺的責任

  修改後: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資訊,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假設案例:

  陳某通過某網路交易平臺上的賣家購買了某品牌的電視機,使用3個月後出現黑屏。陳某聯繫廠家售後,被告知此電視根本不是該廠的産品,不予保修。陳某通過網路交易平臺聯繫賣家時,發現賣家店舖已關,而交易平臺也無法提供賣家的真實資訊。

  解讀:

  梁睿法官表示,新《消法》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若發生在新《消法》實施後,陳某可以要求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

  亮點六:

  消費者資訊 商家須保密

  修改前:沒有明確規定

  修改後:首次將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確認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

  假設案例:

  丁某在網上購買個人隱私物品,快遞公司將丁某的家庭住址、聯繫電話等個人資訊對外出售。丁某購買個人隱私物品的行為直接顯示在網站上,被其同事發現並議論紛紛,後丁某被診斷出有精神分裂的傾向。

  解讀:

  張家華法官指出,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若本案發生在新《消法》實施後,丁某可以要求快遞公司停止侵害,要求網路交易平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在審案件是否適用新《消法》

  目前還未審結的案件是否適用新《消法》?梁睿法官認為,這首先要看最高法院是否對新《消法》的實施辦法做了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在審案件原則上應按照新《消法》審理。不過,未審結案件,在新《消法》實施後需要再次開庭審理的,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參照新《消法》,如案件已超過舉證期限的,無法適用新法。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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