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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食具解禁近一年懸疑未解:廢料加工食具仍普遍

2014-03-13 10:13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2013年2月16日,國家發改委宣佈將“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下稱發泡食具)從淘汰類産品目錄中刪除,並於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從此,這一曾經的白色污染罪魁禍首在被禁産禁用14年後,又光明正大地重返市場。

  如今,發泡食具解禁已近一年。解禁後,發泡食具生産企業現狀怎樣?國家發改委在解禁時提及的發泡食具生産許可管理、行業準入、回收體系建設、環境保護和監督執法等工作,是否已經兌現?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調查發現,發泡食具的生産及監管仍存在諸多問題。

  1 □現狀

  廢料加工食具仍很普遍

  去年4月,也就是發泡食具解禁前一個月,《京華時報》記者曾經到蘇浙等地的幾家發泡食具企業暗訪,並對企業普遍採用廢棄塑膠作為原料、生産環境臟亂差等問題做了報道。如今已過去近一年時間,發泡食具的生産現狀有何改觀?

  長期關注發泡食具行業的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最近對各地發泡食具企業和市場進行了一番調查。協會會長董金獅昨天告訴記者,春節後至今,該協會在安徽、江蘇、浙江、上海、福建、廣東、陜西、河北等地調查了有合法工商營業執照的七八十家發泡食具生産企業。但調查到的情況不容樂觀,有90%以上的被調查企業仍採用廢棄塑膠作為原料,有的是好料和廢料摻著用,有的則完全使用廢料加工。問題突出的企業主要集中在安徽、浙江、江蘇、福建和江西等地。

  據國際食品包裝協會方面介紹,生産發泡食具本應使用食品級聚苯乙烯樹脂,這種原料為白色、無味的樹脂顆粒,但他們在浙江調查發現,一家企業使用的原料是黑色樹脂顆粒,這種黑色樹脂顆粒一般是用回收的廢舊磁帶盒、廢舊發泡餐盒、減震塊、保溫板、廣告板等粉碎加工而成。在浙江另一家工廠,他們還發現該工廠使用回收來的藥品塑膠包裝、化粧品塑膠包裝作為原料。

  2 □怪象

  原料不合格産品卻合格

  詭異的是,使用廢棄塑膠作為原料加工的發泡食具,檢測其衛生指標時卻都顯示合格。這和地溝油按照食用油檢測指標檢測幾乎全部合格如出一轍。

  董金獅告訴記者,從去年至今,協會多次把取自上述被調查工廠的黑色樹脂原料和發泡食具成品送往有正規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基本為:樹脂樣品感官均“不合格”,但衛生指標卻全部“合格”;發泡餐盒樣品的感官及衛生指標均“合格”。

  “被檢測的樹脂樣品感觀不合格,是因為其外觀顏色並非國家標準中要求的‘白色顆粒’,但其衛生指標卻全部合格,生産出的發泡餐盒衛生指標也合格,這種怪現象正是導致發泡食具市場混亂的主因——用廢料生産出的食具衛生指標也合格。這和三聚氰胺奶粉、地溝油原料不合格,但各項檢測指標都合格是一個道理。”董金獅稱。

  “産品合格不等於原料合格,産品合格也並不等於産品安全。”董金獅告訴記者,據他們調查,在解禁之前,其實我國約有三分之一的發泡食具企業完全使用合格的原料,其産品多以出口為主;其他企業要麼完全用廢料生産,要麼是好料、廢料摻著用。而解禁之後,使用廢料生産的企業反倒增多了,這是因為用廢料加工的産品在檢測時也是合格的,而廢料要比好料便宜很多。

  3 □建議

  執法不能本末倒置

  記者查閱公開資料發現,我國目前的《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樹脂衛生標準》明確規定,適用於製作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聚苯乙烯樹脂的感官指標是:白色顆粒,不得有異味和異物。既然有這樣的規定,執法部門完全可以據此查處那些使用廢料的企業。

  “但我們了解到的情況是,全國大多數地方的質監部門在查處時,只以成品食具的檢測結果作為依據,並不看原料是否合格。”董金獅表示,其實這是一種本末倒置的監管方式,放縱了企業的違法行為,“只有從原料即源頭開始監管,才有意義。如果原料不合格,就應該直接判定産品不合格,否則就和地溝油檢測合格一樣,成為笑話。”

  記者從國際食品包裝協會了解到,該協會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擬了一份《關於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使用廢塑膠生産加工問題監督查處的建議》,並將該建議遞交給了國家質檢總局以及河北、上海、安徽、浙江、江蘇、河北等16個省市的質監局。從反饋來的資訊看,地方質監部門對此都比較重視,並加大了執法力度,安徽滁州質監局近日就查封了兩家發泡食具工廠,河北晉州質監局近日也對當地一家發泡食具企業的産品進行了查封。

  “我們想通過這樣的行動,建議和督促國家相關部門儘快制定、完善發泡食具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董金獅表示,在監管層面上,也不能因政策標準的不完善而縱容不法企業生産劣質發泡食具,“比如,執法人員應該不定期到生産企業進行突擊檢查;明確要求生産發泡食具的車間及存儲庫房必須與其他非食品用製品車間、庫房分開,發泡食具生産車間及存儲庫房不得出現非食品級原輔料及製品等。”

  ■連結

  發泡食具被禁及解禁歷程

  ★1984年我國生産出第一批發泡食具。

  ★1986年發泡食具開始在火車上使用。

  ★1991年鐵道部開始研究治理鐵路沿線發泡食具造成的白色污染。

  ★1995年5月鐵道部全面禁止發泡食具在火車站、火車上使用。★1999年1月國家經貿委要求於2000年底以前在全國範圍內淘汰發泡食具。

  ★2001年12月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等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對淘汰發泡食具工作的監督檢查。

  ★2005年、2011年國家發改委在《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兩度將發泡食具列入淘汰類産品名錄。

  ★2013年2月國家發改委發佈“21號令”,從淘汰類産品目錄中刪除了發泡食具,宣佈自2013年5月1日起對發泡食具解禁。此舉引發各界質疑。

  4 □記者調查

  去年“21號令”下發後,發改委于當年3月20日給出了發泡食具解禁的理由,並表示“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進行生産許可管理、行業準入、回收體系建設、環境保護和監督執法等相關方面的準備工作,確保實現發泡食具條目調整的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

  記者昨天聯繫國家發改委方面,詢問去年發改委作出的上述表態目前進展情況怎樣,截至發稿,發改委方面沒有回復。

  生産

  並未實施市場準入制度

  據了解,在發泡食具被禁期間,我國對非發泡食品用塑膠包裝等早已實施市場準入制度。

  2006年7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務院2004年9月份頒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的有關精神,正式啟動了“食品用塑膠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市場準入制度”,從品質安全管理職責、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生産資源提供、採購品質控制、生産過程式控制制、産品品質檢驗和生産安全防護七方面對一次性非發泡塑膠食具企業進行規範和管理,一次性非發泡塑膠食具産品品質和企業管理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2006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133號文件——《關於對食品用塑膠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公告》明確規定,涉及國家産業政策的産品不得申請生産許可證,繼續生産的産品將被列入非法生産,發泡食具即屬此類産品。從2008年1月1日起,食品用塑膠包裝、容器、工具等製品生産企業只有獲得QS生産許可證後,才可以從事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其産品才可以供食品企業在生産經營中使用,否則將被依法查處。

  按理,解禁後的發泡食具也應納入“食品用塑膠包裝、容器、工具”範圍內,因此也應實施市場準入。也就是説,從産品原料開始,到各個生産環節全過程都應有相應的規範。然而在發泡食具解禁後的近一年中,我國未對發泡食具生産企業實施生産準入制度,一些企業一改以往偷偷摸摸地生産為光明正大地生産,而發泡食具企業的原輔材料來源和品質、生産工藝、環境及産品品質等均未能得到有效的規範和監管,發泡食具的品質和衛生安全難以得到保證也就不足為奇了。

  國標

  沒有專門針對發泡食具

  在解禁後,截至目前,僅有國家相關部門針對發泡食具曾下發過一個通知。就是該通知,指出了發泡食具産品所執行的衛生標準。

  2013年7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切實加強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發泡食具可合法用於盛裝食品,要求生産企業嚴格按照《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GB9689)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等的要求進行生産和産品出廠檢驗,建立和保存檢驗記錄。

  從上述通知可以發現,解禁後,執法部門要求對發泡食具檢測的依據標準就是這兩個。記者查閱發現,GB9689于1989年6月實施;GB 9685則是2009年6月實施,即GB9685標準公佈實施時,我國當時是禁止生産銷售發泡食具的。

  記者注意到,上述兩個標準是分別針對聚苯乙烯成型品和所有食品包裝用添加劑,並非專門針對發泡食具。其中,在GB9685中,規定了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的各種添加劑的要求,這其中並沒有對熒光增白劑等做限定。對此,董金獅表示:沒有提及熒光增白劑、工業滑石粉、回收廢料等,就是説這些都不得應用於生産中。

  衛生

  沒有涉及食品安全風險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餐飲企業用發泡食具盛裝炒菜等含熱油的食品,發泡食具在接觸熱油食品後,食具中的物質會溶出來,對人體的危害很大。

  “一個發泡食具衛生指標是否合格,就應該有正己烷蒸發殘渣的指標要求。”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質監部部長段玉靜向記者解釋,正己烷蒸發殘渣是模擬食物中含油性物質時,如花生油、大豆油等,與餐盒接觸後從餐盒中溶出的物質,蒸發殘渣數值越高,表示餐盒中溶出物質越多,對人體的危害也就越大。

  然而,記者發現,衛生標準(GB9689)中並沒有涉及到正己烷蒸發殘渣的指標要求。“這就導致發泡食具盛裝含油脂的食品存在安全風險。”段玉靜還表示,另外,該標準對發泡食具的物理、機械等指標也未有限定,如使用性能、負重性能、跌落性能、耐溫性能、漏水性等。

  “缺少了這些檢測指標,大量不良企業使用回收廢料生産食具,按照目前的國家標準GB9689進行理化指標檢測均合格,從而也導致質監部門無法處罰的怪現象。”段玉靜表示,歸根結底,還是因為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發泡食具的國家標準。

  因為現有的GB9689隻是個籠統針對所有採用聚苯乙烯原料加工的成型品,如刀、叉、杯子等,儘管發泡餐盒也由聚苯乙烯原料加工而成,但其確實存在自身獨有的特點,就好比同樣為麵粉原料,加工成速凍水餃和麵條,後二者都分別有相應的産品標準一樣,發泡食具也應當制定專門的國標,才能真正做到有標可依、依法監管。

  回收

  從上到下均未出臺政策

  發泡食具當年之所以被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給環境造成了白色污染。發改委去年發佈“21號令”後,面對外界的各種質疑,其給出了發泡食具可以解禁的理由之一是:發泡食具可以回收再利用;歐美、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一直在生産使用發泡食具。一年快過去了,當初發改委提出的回收體系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準備工作又是如何?

  “我們調查的情況是,針對回收體系建設,目前從地方到相關政府部門,全國各地沒有任何具體的政策出來,而且全國也沒有任何地方對發泡食具進行回收利用。”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資源部負責人侯劍鋒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的垃圾回收體系不健全,尤其是在沒有人願意分揀發泡食具的情況下,將其從垃圾中分揀出來花費的人力財力都很大。另外,發泡食具回收還面臨體積大、倉儲運輸費用高、含油多不易清洗、二次污染嚴重等一系列問題。”

  據其介紹,日本雖然使用發泡食具,但主要是用來做面碗和生鮮托盤。而且日本飲食含油較少,剩飯剩菜也少,生産企業多為守法的大企業,回收處理系統也很先進(不用水洗,無二次污染),所以基本沒有造成環境污染。我國的情況和日本大不相同。

  “這就造成無人回收的發泡食具只能與生活垃圾一起粉碎填埋處理。”侯劍鋒表示,發泡食具百年難降解,填埋處理使發泡食具碎片大量沉積,不僅污染土壤還可能影響地下水質。而且這種材質也不能焚燒,否則可能會産生致癌物。

  標識

  發泡食具易燃但未標明

  去年記者在一家發泡食具企業暗訪調查時,就趕上正在加工的發泡食具突然起火。“這是因為發泡食具的材質聚苯乙烯易燃燒。”董金獅表示,因此對發泡食具的保存就應考慮防火問題,同時在産品的包裝説明中更應明示。

  “另外,聚苯乙烯食具經發泡後,體積變大,密度變低,表面容易吸附油脂,因此發泡食具耐油性不高,也不宜盛裝含油脂的食物。”董金獅認為,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也不能放入微波爐加熱,不能放入蒸屜中加熱,不能盛裝炒菜、熱湯等熱的食物,尤其是路邊小攤的麻辣燙等更是不能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盛裝。

  因此,董金獅建議,應將使用中的注意事項明示在發泡食具的包裝上,正確引導消費,避免使用不當造成危害。

  然而,記者近日在市場調查採訪發現,現在市面上銷售的一次性發泡食具,包裝箱上均無任何標識,有的甚至沒有生産企業資訊,且沒有一款産品內有産品説明書,整個産品從外包裝箱到內襯袋,再到餐盒本身,除了少數産品有型號資訊,幾乎無任何標識。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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