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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北京爭“稻香村” 堅稱各自才是中華老字號

2013-12-10 08:5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稻香村”的品牌,目前北京、蘇州、香港、河北的4家食品公司同時在使用。昨天上午,一場商標爭奪戰在市一中院開打。今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因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第5485873號商標“稻香村及圖”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商評委最終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註冊”。蘇州稻香村遂將被告商評委和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訴至法院。

  □庭審

  商標申請被駁回起訴商評委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第5485873號商標“稻香村及圖”,經商標局審查在第30類餅乾、麵包、糕點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對該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蘇州稻香村申請的商標得以核準註冊。此後,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3年4月2日,商評委經過復審最終確定不予准許蘇州稻香村的商標註冊。

  蘇州稻香村隨後將商評委起訴到了市一中院,要求法院撤銷復審裁定,並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行政裁定。北京稻香村也同時被列為了案件的第三人。

  昨天的法庭上,作為被告的商評委仿佛成為了“配角”,蘇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就各自的“歷史”展開陳述,堅稱各自才是“中華老字號”。這也是雙方爭議的重點,和雙方認為自己可以獲得商標的依據。

  □交鋒

  蘇州稻香村乾隆禦題“稻香村”

  法庭上,蘇州稻香村的代理人首先介紹起了歷史。其表示,清乾隆38年,稻香村糕點店首在蘇州觀前街開業。史料記載,乾隆皇帝下江南于蘇州品食稻香村糕點後,讚嘆為“食中雋品,美味不可多得”,並當即禦題“稻香村”匾額而名揚天下。到清光緒年間,稻香村傳到北京、保定等地。1983年,保定稻香村註冊“稻香村”月餅商標後,使用“稻香村”三個字生産銷售月餅。2004年,保定稻香村入股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商標所有權隨之轉移至蘇州稻香村。1999年和2004年蘇州稻香村糕點兩次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1984年才成立,其生産與銷售一直限于北京地區。1996年在元宵等商品上註冊“稻香村”商標。2003至2006年,保定稻香村許可北京稻香村在月餅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2008年,受讓後的權利人蘇州稻香村許可北京稻香村繼續使用該商標。

  蘇州稻香村表示,沒想到北京稻香村借稻香村的牌子獲得極高經濟利益後還不滿足,謀取非法利益背著蘇州稻香村于2010年3月9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了“北京稻香村”商標以搭乘品牌便車。蘇州稻香村表示,北京稻香村使用的“三禾”商標,只是由於多年來在産品包裝上均標有企業名稱“北京稻香村”,所以才誤認為“稻香村”商標應該為北京稻香村所有,但實際上是蘇州稻香村許可其使用的。

  北京稻香村蘇州是在“搭便車”

  北京稻香村也不示弱,庭上表示,北京稻香村始建於1895年,是北京第一家生産南味食品的企業。歷史雖然沒有蘇州稻香村久遠,但是也有重要的近30年的發展,而且當時根本就沒有什麼商標法。北京稻香村表示,目前其經過100多年的成功經營,2008年至2010年的銷售收入超過65億元。

  北京稻香村表示,國家商務部曾經正式授予北京稻香村中華老字號。而且,從1983年以來,他們一直將胡厥文同志(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所題的“稻香村”作為字號和商標字樣長期大量宣傳使用,並獲得了廣大公眾的一致認可,在相關公眾心中北京稻香村已經和“稻香村”形成了直接、唯一的對應關係。此外,胡厥文的題字,屬於著作權中的美術作品,北京稻香村對於這個美術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而蘇州稻香村申請的商標,是對這一美術作品的複製摹倣,屬於對其在先著作權的損害。

  北京稻香村認為,蘇州稻香村申請註冊的“稻香村”商標是一種“搭便車、傍名牌”的惡意行為,其嚴重損害了北京稻香村的利益,給市場造成了混亂,也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這種違背誠信的行為應該被制止。

  商評委

  尊重已形成的秩序

  商評委稱,雙方商標的主要識讀部分“稻香村”極為相近,屬於近似商標,同時雙方的商品範圍也屬於類似商品。若雙方商標在商品上並存,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混淆和誤認。但實際上,雙方的商標並沒有存在於同一種類或類似商品上,因此未構成近似商標。

  即便如此,商評委同時指出,“雖然蘇州稻香村在餅乾、糕點等商品上經過受讓在先取得了商標,但是這一商標是由稻香村的文字和DXC字母及圖形外框組合而成的”,商評委稱,這一商標與蘇州稻香村此次申請的商標在外在形式上差異較大。而北京稻香村雖然沒有在餅乾、糕點等商品上註冊“稻香村”商標,但其已經長期使用,並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知名度。

  商評委稱,從客觀上看,雙方不同表現形式的稻香村標識,已經各自長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群體及市場認知,這种經過長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場劃分及穩定的市場秩序應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如果同意蘇州稻香村註冊,容易打破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增加市場及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對於北京稻香村提出的侵犯在先著作權、侵犯在先商號、不正當手段搶注及惡意“搭便車、傍名牌”等説法,商評委均認為蘇州稻香村申請註冊的行為,並不構成這些侵權。

  此案並未當庭宣判。(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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