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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固有資金投向“彈性”加大

2013-08-10 09:25 來源:上海證券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鼓勵購買自家産品

□投資高流動性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50%

□不得投資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貨及其他衍生品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的投向將更具“彈性”。昨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實施《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僅對基金公司固有資金投向提出原則性、指標性要求,規定固有資金投資高流動性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50%。

按照此前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只能投資于基金、國債以及設立境內外子公司等,除此之外,基金公司固有資金不能再進行其他投資。

基金固有資金運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運用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以及用於本公司資産管理業務開展所需的資金支出行為。

此前,《規定》已經過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15家機構的31條反饋意見。與原有規定相比,正式發佈的《規定》主要呈現出如下三方面調整:

一是將列舉固有資金的具體投資範圍調整為對固有資金投資提出原則性、指標性要求,規定固有資金可進行金融資産投資以及進行與經營資産管理業務相關的股權投資,其中持有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高流動性資産的比例不得低於50%。用於進行金融資産投資的,不得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貨及其他衍生品。

二是規定了基金公司暫停繼續運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的情況,明確基金公司凈資産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可運用的高流動性資産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應暫停繼續運用固有資金進行投資。

三是完善了監督管理方面的條款,包括固有資金運用的風險控制和稽核、防火牆制度的建設以及行政監管措施的具體類型等。要求固有資金運用應遵循謹慎穩健、分散風險原則,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應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則,避免與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之間發生利益衝突,不得損害持有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

《規定》還明確鼓勵基金公司運用固有資金按照規定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資組合,建立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其他客戶的利益綁定機制,與客戶共擔風險、共用收益。

但基金公司在投資自家管理的基金時,須遵守持有基金份額期限不少於6個月、不得享有優惠費率、不得進行盤後交易等要求,同時在有關文件中進行必要的資訊披露。(記者 馬婧妤 郭玉志)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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