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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發泡食具公關合同屬正常行為 媒體報道失實

2013-03-23 13:39 來源:中國廣播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發泡食具(資料圖)

  圖為公關合同複印件拼圖。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近,發改委發佈的“21號令”讓已經被禁用超過14年的一次性發泡食具再次獲得“合法身份”。一石激起千層浪——大家擔心:一次性發泡食具對人體到底有無傷害?

  不僅如此,有媒體曝光的一份由“廣東省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企業聯合體”與“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所謂“公關合同”,報道以《幕後曝出450萬元公關合同》為標題,更加劇了人們的擔憂。被禁14年之後,一次性發泡食具怎麼突然就從“白色污染”變成了“綠色環保”了呢?這份合同的背後,又究竟是政策的貓膩還是正常的協議?記者昨天專訪了涉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周小清。

  媒體曝光的這份《專項法律服務協議書》簽訂於2012年1月12日,合同約定由律所負責擔當企業聯合體的法律顧問,並與相關主管、監督部門和新聞媒體溝通,加快推動發泡食具的解禁進程,50萬已經先期支付,400萬則是一個風險代理。周小清表示,這一協議屬實,但只是一個非常正常的律師代理行為,媒體是在利用誇大的操作方式刻意引導公眾聯想所謂的“陰謀論”。

  周小清:我們當初想的“公關”這個詞呢,實際上是想請幾家媒體來做一些專題報道。這個是媒體的公關,到了他這裡就變成了特指的政府的“公關”,這個是不符合事實的。

  記者:那你們在政府方面做的協商工作主要的內容是什麼?形式又是什麼?

  周小清: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我們簽這個合同,都是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賦予的相應權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當事人共同商議簽署的合同。我們是受企業委託的,需要去這麼多部門反映他們的實際情況,傳遞他們的呼聲,所以不可能説,這麼多部門都像媒體暗示的去“公關”了,也沒有辦法做到。

  根據發改委産業協調司日前在其網站發佈的《對“一次性發泡塑膠食具”條目調整的説明》,解禁理由有五條:一是發泡食具符合食品包裝用具標準;二是用後可回收,實現資源再利用;三是許多國家一直使用發泡食具;四是耗材少,可節約石油資源;五是社會環境已發生變化,隨手丟棄垃圾的行為大幅減少。而相比于2012年簽訂的上述代理合同,《説明》還指出,發改委在2011年就已在會同有關部門對《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的修訂過程中,根據相關調查和建議醞釀調整,此次解禁正是再次聽取相關意見,並徵求了環保部、工信部等相關部門意見的結果。周小清説,他們顯然無法左右上述決定,當年禁令發佈存在的法律問題是他們與相關方面溝通的主要立足點。

  周小清: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政府做一個禁止性的行政行為,是要有他的法律依據的。如果沒有這個法律依據,就必須要變更這樣的行為,當時這一點也是當初我們和相關部門溝通的一個主要立足點,現在的政策改變了,只能説他順應了科學,順應了市場的需要。

[責任編輯: 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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