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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對華智慧財産權訴訟現新歪招

2013-12-25 09:48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趙乃育繪

  “337調查”是美國利用智慧財産權糾紛,阻止或限制外國企業或其産品進入美國市場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一旦就涉案産品發出普遍或者有限排除令,相關企業生産的涉案産品將無法出口到美國市場。《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發現,近年來,隨著我國企業實力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美對我智慧財産權訴訟正呈現出高壓嚇阻、大棒胡掄、無理纏訟等三大新歪招。

  高壓嚇阻“337調查”及訴訟頻發

  《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發現,在當前美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趨勢下,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針對我國企業發起的“337調查”,以及美國國內法院針對我國企業的商業秘密訴訟案件數量有明顯增多的趨勢。專家稱,智慧財産權已經成為新時期國際貿易博弈的主要壁壘,美國對我國企業密集發起“337調查”和相關法律訴訟,高壓“嚇阻”的意味非常明顯。

  “337調查”是指根據烏拉圭回合協議修正的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款,主要針對侵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行為,也包括侵犯著作權、半導體晶片模板以及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等行為。我國一直是近年來美國“337調查”的最大受害國,2007年至2012年,我國企業遭遇美國“337調查”佔其全球調查總量的1/3左右。

  2013年2月20日,美國白宮發佈“反外國盜取商業秘密策略”的報告,雖然號稱“並不專門針對某個國家”,但鋻於該報告多次以我國企業或自然人等“盜取美國商業秘密”舉例,華爾街日報、CNN等認為此報告主要目的是向我國政府和企業施壓。這份長達141頁的報告非常明確地將美國商業秘密保護提高到其國家安全的高度,並開宗名義地提出,保護美國商業秘密是為了“推動美國經濟和支援就業”。

  縱觀近幾年美國的“337調查”,適用商業秘密法來裁決的調查大部分涉及中國企業,包括2008年的鑄鋼列車車輪案、2011年的電子壁爐案、2012年的橡膠增稠劑案、2013年的碎紙機案。

  上海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院長陶鑫良表示,商業秘密包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其法律爭議更複雜,屬於智慧財産權保護的“百慕大三角”。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是顯性的、相對公開的,而商業秘密是“背靠背”的,資訊不對外公佈;專利權要經過法定程式審批、符合條件再申請相關權利。而商業秘密資訊相對遮罩,其界定有更大的彈性和餘地。因此,以商業秘密為由對中國提起智慧財産權訴訟,對我國企業的殺傷力更突出。

  “就商業秘密案件而言,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來管轄完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爭議,不僅非常不利於保護我國企業合法權益,也是涉及我國司法主權的重大問題。”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冉瑞雪認為,在美國企業和我國企業的商業秘密爭議中適用美國法律,將給我國企業帶來重大影響。最直接的影響是,我國企業在我國境內進行人員招聘和商業運營時不得不考慮美國商業秘密法律以及其他法律,這將使我國企業需要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甚至需要支付額外的法律服務費用。

  上海WTO事務諮詢中心業務總監龔柏華等專家表示,智慧財産權已經成為新時期國際貿易博弈的主要壁壘,美國對我國企業密集發起“337調查”和相關法律訴訟,高壓“嚇阻”的意味非常明顯。由於中國企業通常難以承擔在美高額法律服務費用,加之對美國國內相關法律制度不熟悉,美國往往可以借此實現“不戰而屈人之兵”。

  大棒胡掄對中國創新形成“扼制效應”

  一個值得警惕的趨勢是,隨著我國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越來越強,美國在感到“威脅”的同時,加強運用智慧財産權武器,對中國“新秀”進行壓制,以期在“苗頭”階段就對我形成“扼制效應”。美國的智慧財産權打擊對我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發展壯大形成了“新型壓榨”。

  近年來,“337”調查等智慧財産權大棒,目標已經從華為、中興等大企業,蔓延至我國有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特別是“專利海盜”、“版權蟑螂”等從事智慧財産權投機公司,在美國濫用“337”調查,對我國中小企業成長壯大帶來巨大打擊。

  上海海爾整合電路有限公司(下稱“海爾整合”)成立於2000年,其自主研發的8位通用MCU(微控制器)系列晶片,自2007年起廣泛應用於家電、手機、智慧電網、工業控制、汽車等多個領域,産品抗干擾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準,打破了國外整合電路廠商長期以來的壟斷地位,是唯一大批量應用於白色家電領域及國家電網的中國本土晶片供應商。這一成長趨勢威脅了美國微芯科技在中國的市場利益和發展前景。自2007年起,美國微芯科技就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著作權行政訴訟,同時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先後對23件專利提出了逾70項/次無效請求和行政訴訟。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IC設計分會副秘書長趙建忠表示,美國微芯一度是全球最大的微控制器(MCU)和模擬半導體供應商,曾佔據中國半導體市場晶片供應商的10%左右的份額。相比而言,上海海爾整合2012年銷售額僅1.43億元,仍是一個“小企業”。但海爾整合的創新能力讓微芯感到了威脅,它們的目的就是要在萌芽階段,打壓和扼制上海海爾整合電路的MCU自主技術及其市場的快速擴張與發展。

  在出口市場,我國很多企業尚處於美國市場開發階段即遭遇337調查。江蘇華奇化工2012年初宣佈準備進軍北美和歐洲市場,其競爭對手美國聖萊科特國際集團(下簡稱SI公司)就于2012年5月發起了337調查。一些企業甚至還處於出口樣品階段,就被美國競爭同行發起337調查。

  華奇化工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美國智慧財産權大棒打擊下,我國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以非常不利的條件與美國企業“和解”。這種和解成為一種新型的“壓榨”和“剝削”,很多中小企業被迫淪為美國企業在華的廉價“代工廠”。“據我們了解,很多美國企業在美國發起337調查,一個核心的目的就在於逼迫我國中小企業接受其提出的不利條件。”

  陶鑫良指出,當我國企業同時具備“産品屬於主流産業、高新技術或者朝陽産業,市場份額已經或者潛在威脅到相關跨國公司,尚缺乏據以對抗或交叉許可的專利等知識儲備”這三個條件,就幾乎一定會被相關國際巨鱷推上智慧財産權侵權被告席。

  無理纏訟利用智慧財産權“拉鋸戰”拖垮中企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由於智慧財産權惡意訴訟耗時長、成本高,日益成為跨國公司慣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一些跨國公司利用雙方力量懸殊對比,試圖用曠日持久的智慧財産權“拉鋸戰”拖垮剛起步的對手,讓中國企業疲於應付、市場受阻。

  我國大量中小企業因為應訴成本過高,被迫放棄美國市場。應對美國337調查的法律服務費用動輒數百萬美元,對於抗風險能力不高的中國中小企業而言,應訴本身就是一種風險很高的決定。如在2006年美國打火機商芝寶(Zippo)對溫州恒星煙具公司等七家企業提起的“337調查”中,恒星公司支付的律師費高達每小時660美元。

  因此,很多中國企業考慮到應訴成本,直接選擇不予應訴或者中途放棄。例如,在2011年立案的電子壁爐中,深圳市瑞萊普電氣技術有限公司等在應訴一段時間後,就不再應訴。根據337相關條款,這即被視為承認對方指控,相當於放棄了美國市場。

  2007年7月,微芯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海爾整合10餘款HR6P系列微控制器(M CU)侵犯其PIC16CXXX微控制器相關的微程式、指令集和數據手冊著作權。經過歷時6年的審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於2013年4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微芯公司的訴訟請求。

  但微芯公司在上海起訴的同時,向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海爾整合的23件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最終專利復審委作出審查決定,維持海爾整合的專利權有效。隨後,微芯公司不僅針對無效審查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二審敗訴後提出再審申請,還向專利復審委針對這23件專利提出第二輪無效宣告請求,在專利復審委再次做出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後,微芯公司又一次提出了行政訴訟。在一輪輪“專利無效申請-行政訴訟-再審”的車輪戰中,海爾整合不堪其擾,市場拓展受阻。

  上海海爾整合電路有限公司總裁張曉詩説:“儘管海爾整合贏得了智慧財産權訴訟,但我們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海爾整合每年用於應付訴訟的成本高達1000萬元,而我們2012年利稅總額才2393萬元。公司為訴訟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迫延緩了內部研發進展和市場拓展步伐。這對中國民族企業乃至我國整合電路行業都是巨大的損失。”

  華奇化工同樣飽受“纏訟”之苦。美國SI公司早在2008年就曾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下稱“上海經偵總隊”)報案,聲稱華奇通過雇傭其前員工盜取商業秘密。隨後,SI公司又于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華奇化工侵害其商業秘密。

  經過近一年時間的調查取證,上海市經偵總隊認為SI公司聲稱的華奇化工侵犯其商業秘密理由不成立,不予立案。而對於SI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該公司于2011年3月間提出撤訴,但隨後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訴訟,並反覆運用補充證據、撤訴等手段阻撓中國司法進程順利開展。

  增強反制建立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

  《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發現,智慧財産權之爭背後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博弈,是商業利益和企業市場份額的爭奪,是各國戰略性産業的競爭和博弈。我國應進一步意識到智慧財産權糾紛在新時期全球貿易格局下的重要戰略作用,建立攻防兼備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

  首先,就337調查涉中國企業問題,特別是美國企業利用337調查平臺阻礙、拖延中國企業進入美國市場問題,開展外交談判,向美方施加壓力,並就其中的司法管轄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專門溝通;就司法管轄權問題,通過外交、商務、司法等渠道提出強烈抗議。在對外談判上,企業要善於借助和運作政府資源、行業資源,同時也要為政府提供談判資源和案例素材。

  其次,組織專門力量,研究337調查中強行對完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糾紛行使管轄權對我國企業的影響,並分析梳理其中的法律問題,條件成熟時考慮在WTO等國際貿易框架內與美國進行磋商。

  從長遠來看,應當考慮從國際貿易角度構建有利於我國企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陶鑫良建議,我國可以建立中國版的“337調查”制度,以增加對美國的反制手段。目前,我國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基本處於單一的防禦狀態,未來要轉向攻防兼備、雙管齊下,對“專利流氓”、“版權蟑螂”等專業投機公司,也要有一定的反制措施。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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