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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堅持“實名”擬禁止七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3-09-12 10:25 來源:新華社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1日就《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在規範網路市場秩序、維護網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有哪些規定?與現行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又有哪些變化?記者就此採訪了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

  堅持網店“實名制”原則

  2010年開始實施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確定了個人網上開店的“實名制”原則。徵求意見稿對網路市場主體的準入規定基本未變,但更為清晰明確。

  徵求意見稿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尚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的自然人,可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但應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證明、住所地、聯繫電話等真實身份資訊。

  談到實行“實名制”的原因,工商總局表示,目的是保障網路交易安全、維護網路消費者權益。但考慮到網路市場發展現狀和促進創業就業的需要,現階段對尚不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自然人放寬準入條件。除此之外,禁止網上“無照經營”。

  擬禁止七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考慮到目前網際網路上出現了一些網路市場特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徵求意見稿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不得從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擴充描述,除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外,擬禁止從事以下七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倣冒知名網站的域名、名稱、標識等,造成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路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雇用或者夥同他人,以虛構交易的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雇用或者夥同他人,以交易達成後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對競爭對手的網站或者網頁進行非法技術攻擊,造成競爭對手無法正常經營;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方交易平臺責任義務有望增加

  徵求意見稿對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的責任義務新增了一些規定,其中一項為鼓勵性條款,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通過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來提升服務品質,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開展自營業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平臺自營部分和其他經營者經營部分予以區分和標注;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則應當提前予以公示;擬終止提供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也應提前公示並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

  工商總局表示,新增這些規定,旨在切實保障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擬提高罰款額度

  徵求意見稿針對部分責任義務規定增設了罰則,並提高了暫行辦法中部分原有罰則的罰款額度。

  如:暫行辦法規定,侵犯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則規定,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得到保護的權利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總局表示,此舉旨在提升規章約束力,提高網路交易違法行為成本,促使經營者更加自覺地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守法經營。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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