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蘋果、恒天然、美讚臣、葛蘭素史克之後,近日又有一個洋品牌陷入了輿論的漩渦。10月20日,央視新聞頻道播出《星巴克咖啡全球市場調查》,指出星巴克咖啡在我國的售價比在美國、歐洲都高出很多,因此質疑星巴克在我國定價不合理、攫取高額利潤,並稱這有違“公平貿易原則”,“不應對任何國家的消費者進行歧視對待”。
針對這一指責,本報記者採訪了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問題專家、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他認為這並不屬於通常國際貿易法中公平貿易原則的範疇。世貿組織公平貿易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世貿組織各成員和出口經營者都不得採取低價傾銷或補貼等不公正貿易手段破壞國際貿易市場競爭秩序,“星巴克咖啡在中國的售價是高於而不是低於美國,因此並未違反公平貿易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則認為,“假如央視的調查屬實,那星巴克的這種行為可能涉及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經營者應該對消費者一視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有媒體質疑星巴克咖啡定價過高涉嫌違反價格法,陳衛東指出,按照價格法第18條的規定,政府可以對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事業等5種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咖啡在我國不是大眾必需消費品,不在這5種商品範圍之內,因此應當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劉俊海強調,企業尤其是一些跨國公司在定價時還要考慮自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星巴克面對中國這個潛力巨大的市場時要著眼長遠,尊重消費者的意見,把利潤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
“在這場風波中,要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把決定權留給消費者。”陳衛東和劉俊海一致認為,如果消費者認為被侵權,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李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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