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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費定價放開不是“放任”

2015-09-17 13:20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合理定價和充分協商是法律和政策規定調整收費標準的“紅線”,物業管理方決不能跨越“紅線”任性漲價

  廣州市部分小區業主近日通過堵路、堵門等方式抗議小區內停車費飆升。導火索是物業管理公司未與業主充分協商,就貼出一紙漲價通知,導致小區停車費坐地起價、一夜翻番。物業方面稱漲價依據是廣東省放開住宅小區停車費政府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公文,業主們則表示如此漲價“很受傷”。

  放開住宅小區停車費政府定價,並非放任停車場經營方任意漲價。早在今年年初,發展改革委宣佈放開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價格時,其價格司有關負責人就曾表示,放開業主共有車位停車收費,改變了小區業主被動接受服務和收費的狀況,將停車服務經營者和收費標準的選擇權交還給全體業主,有利於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

  近年來,隨著私家車保有量激增,城市停車位供給不足日益凸顯,停車難成為槽點。以廣州為例,截至2014年6月,廣州機動車保有量約251萬輛,而全市在冊經營性停車場的停車位僅66萬個,缺口巨大。在這種背景下,住宅小區停車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是大勢所趨。

  價格由市場調節,必須依法依規確定,絕不是停車場經營者一方説了算。價格法規定,經營者應該把生産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作為定價的基本依據,為消費者提供品質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嚴禁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廣東所發的公文也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停車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或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合理定價和充分協商是法律和政策規定調整收費標準的“紅線”,物業管理方決不能跨越“紅線”任性漲價。

  根據以往的案例,停車場經營者不與業主協商,不簽任何合同,也不進行任何約定,就單方面宣佈大幅度漲價的舉動,不僅不能達到合理調整價格的目的,反而會由於侵犯業主的知情權、參與權,從而激起強烈抵制和對抗。

  放開政府定價,並不意味著政府不用作為,相反,更要加強事中事後管理。對於違規漲價、隨意漲價等有損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介入查處,一方面督促小區停車場經營方依法、依程式調整收費標準,另一方面引導廣大業主在不影響公共秩序的前提下理性維權。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一放就亂”的現象,有序推進小區停車服務價格的放開,切實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作者:李建國 歐甸丘)

[責任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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