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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購稅徵管辦法調整 不意味著少繳稅

2015-03-18 09:48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修訂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日前正式開始實施,新《辦法》對“最低計稅價格”作了調整,明確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時,將參照“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這是否意味著車輛購置稅有望減少?或者車購稅可以按照經銷商開票價格繳稅呢?

  最低計稅價格更能反映市場變化

  廣州市國稅局昨日明確表示,這種説法存在誤解,消費者買車繳多少車輛購置稅是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標準,若購車發票價格高於“最低計稅價格”,按發票價格繳稅;若發票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則按“最低計稅價格”繳稅。新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對“最低計稅價格”作了明確解釋,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資訊”。説明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將會參照廠家價格、經銷商價格、市場平均價格等多方面資訊,更加準確地反映市場變化。

  與4S店合夥做低購買價不妥

  有消費者表示,既然計稅價格可以參考經銷商提供的價格資訊,是不是可以和4S店商量一下把成交價格做低,就可以節省一部分稅款了?

  廣州市國稅局有關人士表示,低開發票是一種逃稅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辦法》,當購買的車輛屬於稅務系統中還沒有備案的新款車型時,即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但《辦法》同時規定,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記者賴偉行 通訊員孫超)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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