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質檢總局接到缺陷汽車產品調查投訴後,沒有開展汽車產品缺陷調查,傅建中、周龍庚二人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質檢總局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此案在市高院開庭審理。
原告訴訟:不調查屬于不作為
傅和周兩人都是汽車愛好者,平時喜歡捉摸一些與車有關的東西。去年1月23日,他倆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缺陷汽車產品調查投訴,認為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配置TPMS(輪胎氣壓檢測係統)的汽車產品存重大缺陷,要求盡快開展配置TPMS汽車產品缺陷調查。後因質檢總局答復讓兩人通過向企業提出建議等方式進行處理,兩人認為質檢總局不履行開展汽車產品缺陷調查法定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
一審法院判決兩人敗訴後,兩人向市高院提出上訴。
此案二審開庭時,傅、周一方首先描述了他們認為存在隱患的TPMS係統,並指出,諸如奧迪等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配置TPMS的汽車,都只有1個胎壓值,但汽車卻有空載滿載等多種情況。如果只用1個胎壓值作比較,就可能會令汽車輪胎在滿載時承受過重的壓力。
質檢總局:程序並無不當
對于兩人的說法,質檢總局闡述稱,對于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質檢總局開展調查時先進行信息收集環節,如果獲知可能存在產品缺陷,則會通知廠家啟動缺陷調查,如確認缺陷存在,則依法調回。受理了傅建中、周龍庚的投訴後,質檢總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了信息分析,專家組認為該案例未達到啟動缺陷調查的條件,因此質檢總局通過電子郵件對傅建中、周龍庚的投訴進行了答復。質檢總局認為自己已履行法定職責,並非行政不作為。
對于“獲知”的定義雙方各執一詞
對此,傅建中、周龍庚一方表示,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未按照通知開展調查分析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而質檢總局在接到他們的投訴“獲知”情況後,卻沒有通知廠家,而是經過專家論證就不予理睬。
質檢總局一方表示,傅建中、周龍庚對于“獲知”的理解有誤。“我們一年要收到上萬條投訴,獲知不等于收到投訴,而是要經過初步的調查發現確實存在缺陷可能”,質檢總局表示,“獲知”的意思不可能只是聽說,這樣不具有合理性,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此案將擇日宣判。 (記者孫思婭)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