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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危害超酒駕 “入刑”條件已具備

2014-08-04 09:23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毒駕危害超酒駕 “入刑”條件已具備

  (資料圖片)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被列入刑事追責範疇。然而,與醉酒駕車一樣,極易引發交通肇事等嚴重後果的毒駕,卻始終沒有入刑,面臨著危害大卻處罰輕的窘境。  所謂毒駕,是指吸食毒品後駕車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危險駕駛行為。早在2012年,全國人大代表張劍星、傅企平,全國政協委員施傑就在兩會期間提出將毒駕入刑的建議。近幾年,吸毒類犯罪呈高發態勢,而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嚴重危害著公眾人身安全。

  毒駕危害大但處罰輕

  6月7日淩晨,張某駕駛的車輛行駛至諸永高速一處服務區時,突然撞上服務區左側護欄。奇怪的是,司機張某下車後,第一反應不是撥打報警電話求助,而是棄車逃離現場。事後,警察在服務站廁所內找到驚魂未定的張某。經過檢測,張某的尿檢呈陽性,屬於毒駕。

  張某稱,事發前幾天,他一直在吸食毒品,神志總是迷迷糊糊,所以在開車時發生意外。事故發生後,他因為怕自己吸毒的事被警察發覺,就一直躲在衛生間內,不敢報警。

  最終,因吸毒後駕駛,張某被登出駕駛證,且3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張某還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

  萬幸的是,因吸毒而迷迷糊糊的張某並未引發嚴重交通事故。據了解,人在吸食毒品後,會産生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症狀,嚴重限制其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英國一項研究也表明,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毒駕則慢21%。對此,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陳彬告訴記者,毒駕比酒駕對於公共安全現實危害性更大,而其作為一種新的危及人們生命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其違法成本卻並不高。

  陳彬介紹,2012年8月公安部下發《關於加強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管理的通知》規定,排查吸毒駕駛員,對吸毒成癮未戒除的駕駛員,將強制登出駕駛證。因為沒有對毒駕的刑事處罰規定,各地交警一般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毒駕司機,處以200元罰款,並按照禁毒法的規定對吸毒行為給予治安處罰。

  “可以看到,行政處罰的違法成本與毒駕的現實危害嚴重不成正比,無法達到遏制毒駕違法行為的法律效果。”陳彬説。

  毒駕入刑條件已具備

  記者了解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了醉駕和飆車兩種行為屬於危險駕駛罪,而與其危險性相當的毒駕並未納入危險駕駛罪的懲治範疇。目前,刑法對毒駕的規制只能以其行為後果進行追責,根據其傷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重大傷亡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而對未造成傷亡的,只能進行行政處罰。

  對此,陳彬認為,毒駕行為的危險性不言而喻,但與此不相適應的是刑法規制的空白。“毒駕入刑是大勢所趨,已具備相當的條件。”陳彬説,從司法實踐來看,吸毒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因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更是觸目驚心。此外,從近年來醉駕入刑所取得較好的打擊震懾和預防效果來看,毒駕入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另一方面,毒駕未入刑,使得吸毒人員對毒駕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未能引起足夠重視,主觀上放任毒駕所導致的危害後果。

  陳彬説,打擊毒駕應堅持預防為主,使執法部門能夠及時查處危險駕駛的行為,最大限度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社會管理執法成本。此外,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但刑法並未對毒駕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本身與刑法“罪刑相稱、罰當其罪”的原則相悖。從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理應將比醉駕還危險的毒駕納入刑法管轄體系。

  檢測及搜查需法授權

  據了解,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毒駕的處理也尚未受到特別關注,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雖然涉及吸毒人員較多,但由於毒駕尚不是一個罪名,所以實踐中往往被容留吸毒、交通肇事等罪名吸收掉了,並不會被給予過多關注。

  此外,由於毒駕的隱秘性強,存在檢查難、檢測不方便等困難,這也為毒駕入刑增加了一定難度。陳彬認為,想讓毒駕入刑還需配套相關細則。

  “首先要開發快速反應的檢測技術。”陳彬説,尿檢或血檢檢測毒品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對於路邊檢查不可能實現,應開發推廣快速反應的常見毒品唾液檢測板。同時要完善相關檢測及搜查程式,與醉駕不同,查處毒駕還涉及到搜查車輛及毒駕者身上是否藏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因而,交管、路政等執法部門搜查行為的合法性和搜查手段的正當性都需要相關程式規範和保障。(□本報記者黃潔)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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