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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買賣、出租、挂靠 倒騰購車指標不靠譜

2014-04-30 08:58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2014年,北京市小汽車指標降至15萬輛,其中還包括2萬輛新能源車。社會上各種倒騰購車指標的作法不少,如私下協議買賣、租用閒置指標、挂靠公司使用車牌等。那麼,購車指標究竟是什麼?能否對其進行買賣、出租、挂靠或作價?

  轉讓身份證和購車指標無效

  王剛與李強簽訂協議書一份,載明王剛將購車指標與身份證轉給李強,指標與身份證終身歸李強所有,指標不可與車輛一同出售。如果以後車輛出現違章與交通事故,由李強負責,與王剛無關。如違約王剛有權取回身份證與指標。李強將上述小客車車輛指標用於二手車的收售。王剛的身份證由李強持有。後王剛訴至法院,以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後,支援了王剛的訴訟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該協議涉及對身份證及小客車購車指標的轉讓。首先,對身份證的轉讓,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屬於違法行為。而購車指標,《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規定,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的方式無償分配;指標的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雙方簽訂的協議書違反了上述相關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

  作價購車指標無效

  王翠與李成離婚。2012年9月,作為離婚後的財産補償,雙方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一份,約定李成將自己名下的別克轎車一輛及購車指標轉讓給王翠所有,總價格為10萬元,其中車輛價格6萬元,購車指標價格4萬元。後李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後,支援了李成的訴訟請求。

  購車指標屬於一種許可資格,並非物權保護意義上的物,不可作價買賣亦不存在返還指標的問題。協議中關於購車指標的作價轉讓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中關於購車指標不得轉讓的規定,應被確認為無效。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

  租用車輛指標無效

  2011年8月,李東與某運輸公司簽訂一份合同,約定李東以自有資金的形式將所購車輛落戶到運輸公司,挂靠到該公司名下。車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李東所有,李東有經營自主權,運輸公司不干涉李東合法營運。挂靠期間,運輸公司每年一次性收取李東保險費和車船稅。運輸公司為李東辦理等級評定、二級保養、車輛保險各項車務手續,並協助辦理補牌證、過戶手續,費用由李東負擔。後李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運輸公司返還挂靠費、信用保證金。法院審理後,確認雙方簽訂的挂靠協議無效。

  該合同名為挂靠合同,實際係運輸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車輛牌照營利。雙方簽訂的合同,同樣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因而雙方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

  社會上各類關於規避購車搖號政策的支招普遍並無法律上的依據,一些做法雖然可解一時的燃眉之急,但基於法律上對該類做法的否定性評價,雙方面臨的法律風險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轉讓費或挂靠費問題。作為持有閒置購車指標者或被挂靠一方的運輸公司,因為其握有車牌及購車指標,收取數額不低的轉讓費或挂靠費。因為雙方簽訂的轉讓或挂靠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作為無效之後的法律後果,轉出方或被挂方應當退還相應費用。但因為該類案件往往並無正式的財務收據或書面的收條,轉入方或挂靠方想要索回費用存在較大難度。

  其次,保險理賠問題。實際用車人並非登記意義上的車主,相應的保險及理賠事宜均由登記車主出面進行。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往往是實際意義上的車主墊付維修、賠償費用,而保險公司將相應費用支付給登記車主。

  另外,轉出一方也存在法律風險,如其在轉讓購車指標時將自己的身份證件一併交出,而持有人用於非法用途,會造成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宋純峰)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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