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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0日,莫某在A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購買一輛進口大眾尚酷1.4時尚版帶天窗小汽車,價格為249000元。合同簽訂後,莫某支付了車款,于2011年1月14日提車,並在此後辦理了相關的上牌手續。
2013年3月23日,車輛發生故障,莫某將車輛送至大眾汽車授權指定的4S店B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進行維修,經檢查,案涉車輛故障為發動機“1.2.4缸活塞有裂痕”,發動機作為車輛的重要部件,其內部組件出現裂痕,屬於嚴重品質問題。其後,B公司代莫某向廠家申請索賠,廠家回復“不符合索賠政策,因為無法保證零件的純正性以及真偽”。
莫某主張,案涉車輛做了5次保養,前兩次在A公司,第三次在大眾授權的4S店佛山眾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後兩次保養在B公司,保養時曾三次自帶機油和一次自帶火花塞,但都是在4S店認可的情況下由4S店的工作人員進行更換保養的。
莫某為保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B公司免費維修更換發動機或支付維修更換發動機的費用約100000元以及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修好車止,每天約100元的打的士費用等。
此案經兩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從目前本案證據來看,無法反映出莫某自帶的機油和火花塞對案涉發動機故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A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車輛發動機故障係因莫某使用、保養案涉車輛不當所造成。
據此,結合社會大眾保養車輛的習慣,認定案涉車輛發動機存在故障是自身的品質瑕疵。案涉車輛在保修期限內出現嚴重品質瑕疵,車主訴求A公司免費維修更換案涉車輛發動機合法有據,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為莫某免費維修更換車輛的發動機。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