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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商品舉證責任倒置 汽車出問題企業應自證清白

2013-11-11 09:29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消保法將於明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從“三包”規定到格式條款再到産品召回,在這些與每個消費者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領域,大修後的消保法對經營者義務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近日,在全國人大舉行的關於修改後的消保法集體採訪中,來自立法機構、相關部委、大專院校、協會等多方專家,對新增經營者義務、解決消費者維權難等條款作出了解析。

  三包期從貨到手中起算

  買回來的商品有問題,換起來推推搡搡,修起來磨磨唧唧,退貨則乾脆被拒……這是不少消費者都有過的經歷。修改後的消保法從3個層次入手,讓經營者的“三包”義務明明白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介紹,如果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首先有國家已經出臺的特定類型商品的三包規定,例如剛剛在10月1日起實施的汽車“三包”,或者已有當事人約定,那麼就照章辦理。

  “沒有國家專項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杜濤表示,這一條款把目前部分商品實施的7日退貨原則擴大到了所有商品,“7日內即使出現的只是一般品質問題,也可要求退貨。”

  “過了7日,但商品出現嚴重品質問題,根本不能發揮通常的效力和功能,可以稱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消費者也可以退貨。”杜濤表示,要是問題達不到這個程度,還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換貨、修理或者退還價款等。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這裡講的是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説,“過去我們一般説的是自開具發票之日,現在是商品交到消費者手裏才開始計算。”

  耐用商品舉證責任倒置

  消費維權中,舉證環節常常成為消費維權過程的一大塊絆腳石。

  為解決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修改後的消保法規定對機動車、電腦、電視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消費者不用承擔舉證責任,避免了鑒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姜天波説,這一規定有助於增強企業産品的擔保責任意識,減輕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對於實踐中消費爭議處理將起到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進先指出,舉證責任倒置並非免除消費者的全部舉證責任。消費者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向經營者購買了爭議的商品或者服務,且該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務出現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修改後的消保法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張進先説,希望消費者一定要增強證據意識,在消費過程中注意蒐集和保存證據。

  此外,修改後的消保法明確了消費者協會不是“社會團體”,在其組織定性上採用了內涵更為寬廣的“社會組織”的提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援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的突破。姜天波稱,公益訴訟是針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使其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情況,由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這種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訴訟制度,是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的重要制度設計。目前條件下,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高、時間長、舉證難,難以與經營者對抗,如果由消協組織代為提起訴訟,可以將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匯成合力,形成足以與經營者抗衡的強大力量。

  目前,在制定規章、強制性標準時,有些單位不注意聽取和徵求消費者的意見,或者徵求意見流於形式、選取的消費者不具代表性,導致消費者對一些規定有所不滿。修改後的消保法賦予了消費者協會一些新職責,增加了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職責。

  “由於消費者力量分散,訴求表達存在一定困難,賦予消費者協會參與有關立法立標工作,通過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力量幫助消費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議,有助於推動相關規定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姜天波説。

  召回制首次寫入消保法

  作為一種業界公認的,可以有效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促進消費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寫入消保法中。

  “法律一方面規定經營者發現産品缺陷後應立即採取召回等措施,另一方面規定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問題後應當責令經營者採取措施。”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這就同時對經營者的主動和被動召回作出了規定,及時召回問題産品,不僅造福消費者,也能造福經營者。

  修改後的消保法同時規定,經營者應該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劉俊海表示,這極大提升了消費者維權收益,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給傳統召回制度插上了金色翅膀。

  “如何實現消費者投訴與行政部門強制召回之間的無縫對接和資訊共用,是一個問題。”劉俊海表示,建議有關部門以學習和貫徹新修改的消保法為契機,進一步打通消費者投訴與行政強制召回之間的綠色通道。

  “發現問題後,經營者沒有及時採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都在法律中得到了體現。”陳劍説,從這三個方面來督促經營者充分履行召回缺陷産品的義務,制度設計非常好。

  除了召回,消保法對“霸王條款”也有了進一步的規定,增加了用於認定格式條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規定”的一系列描述。從預付卡“過期餘額不退”到銀行“離櫃概不負責”,形形色色的“霸王條款”令消費者深惡痛絕。劉俊海表示,現行消保法雖然也有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但是力度不夠,現在可以嚴格按照法律條款來判斷格式條款是否違規,一是警示、説明義務履行了沒有?二是有沒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

  不過,修改後的消保法並未對違規的格式條款等進行舉例説明,不免讓許多人失望。對此,杜濤解釋説,立法機關希望儘量用法律的語言指引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結合具體實際來判斷一份格式條款是否不公平、不合理。  □ 綜合新華社記者 劉奕湛 羅沙 吳晶晶 史競男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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