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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經營等於“房地産加計程車”模式?

2015-04-07 07:5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京報製圖/陳冬

  舉一反三

  一個地方10年沒有審批過一個經營性公墓,和10年沒有增加一個新的計程車公司,是一樣的。這種行政管制雖然沒有明確的文件,但隱身於行政審批之後,更難以令人察覺。

  清明時節,人們踏青掃墓,祭奠先人。掃墓的時候,自然也是陵園推銷墓地的好時候,於是,墓地價格也同時進入人們的視野,高昂的價格,讓人們又一次哀嘆“死不起”,成為諸多全民性抱怨中的熱點。

  從政策上講,“死得起”並不在國家政策的原則之中。從2009年開始,中國民政部便明確要求要積極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葬法,鼓勵倡導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十二五”規劃中,中國殯葬改革的主要目標就是要建設以惠民殯葬、公益殯葬、綠色殯葬和人文殯葬為主要內涵的現代殯葬。

  既然政策倡導不留骨灰、海葬等方式,那麼,原則上,政策層面不會有太多降低墓地價格的措施。

  不過,雖然説價格是在市場基礎上形成的,但當我們去審視墓地市場的基礎制度時,不難發現其中的問題。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産業,土地需要按照招拍挂的方式獲得。而且,該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而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根據民政部制定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也就是説,能夠經營墓地是需要資質許可的。

  如果要簡單描述一下中國目前的墓地經營狀況,“房地産+計程車牌照經營”的模式,無疑是一個恰當的比喻。也就是説,政府供應土地,獲取土地需要招拍挂,而行業準入實行行政管制。

  房地産行業中土地限量供應的模式也存在於經營性公墓市場中,不過,限制更加嚴格,供應量更少。據報道,北方某市近10年來,全市沒有再增加一分土地作為公墓用地。全市33家公墓的面積多年沒有增加,剩下的土地是稀缺的,價格自然會上漲。相似的土地政策,就會有相似的現象。

  資源稀缺必然會引發價格上漲。香港《大公報》稱,香港骨灰龕位供應嚴重不足,近年越來越多港人北上購買墓地安置先人。隨著近年來廣州和深圳等珠三角墓地價格居高不下,動輒數十萬,不堪墓地高價的港人紛紛轉往廈深鐵路和廣深高鐵沿線的汕頭、惠東等僑鄉地區購買墓地。代理內地墓園的仲介透露,現時每年千名港人在廣東落葬,料今後每年至少有一成增幅。

  另一方面,行政管制依託行政審批存在時,相當於人為建構了行業進入壁壘,和計程車行業類似,必然會有高於市場的溢價。其實,搜索新聞可以發現,很多地方多年以前就已經停止了經營性公墓的審批,有的地方雖然沒有停止,但也是從嚴審批。這其實就是相當於在經營性公墓領域確立了行政管制,管制的後果就是抬高了存量經營性公墓的市場溢價。一個地方10年沒有審批過一個經營性公墓,和10年沒有增加一個新的計程車公司,是一樣的。這種行政管制雖然沒有明確的文件,但是,在經營性公墓領域是實際存在的,而且,隱身於行政審批之後,更難以令人察覺。

  政府倡導綠色殯葬、海葬等沒有問題,但也應該看到的是,政策與習俗之間,尚有距離。在短期內,完全不留骨灰的殯葬方式,或許難以推廣,傳統的入土為安,墓碑墓地的需求仍然存在。經營性公墓曾經出現過很多問題,這可以通過強化監管來解決,而不是因噎廢食,讓市場陷入停滯。社會存在需求,政府在盡到公共責任之外,也應該放市場一條生路,廢除隱形存在的行政管制。

  □劉遠舉(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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