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輝) 企業效益好了,職工方是否可提出增加工資的要求?企業生産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能否降低工資?對於這些問題,昨日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的《西安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對此作了明確説明。
工資是勞動關係中的核心,是職工最為關心的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實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規範工資分配秩序,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建立工會組織且生産經營正常的企業52569家,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47269家,覆蓋率達89.92%。其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19972家、職工848751人;簽訂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議1329份,覆蓋企業27297家、職工424867人。
我市企業職工集體協商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等。目前,人力資源市場供大於求的現狀一時難以改變,企業經營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勞動者追求勞動報酬最大化的趨勢更加明顯;一些企業民主管理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對開展工資協商存有顧慮,不願協商;一些職工對工資協商與自己的關係了解不夠深入,對開展工資協商缺乏動力,不敢協商;“重合同輕協商、重簽訂輕履約、重數量輕品質”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職工對工資分配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還缺少必要的保障。
條例(草案)明確,企業和職工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準及調整幅度;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獎金、津貼、補貼、效益工資標準及分配辦法;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終止條件,違約責任;其他與勞動報酬、福利待遇有關的事項。
條例(草案)規定,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勞動生産率提高的,職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資的要求。企業經濟效益降低、生産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履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企業方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資或者降低工資的方案。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通過要約與答覆、協商會議、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備案、公佈公示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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