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華社披露了水、電、油等民生價格中普遍存在的“附加費”現象。一份居民水費單、電費單乃至一張電影票、一張出境機票中的“附加費”究竟是什麼?如何判斷收費是否合理?“附加費”背後又藏有多少鮮為人知的腐敗?
電影票裏居然也包含“附加費”
在我國超過4億戶家庭的繳費單上,每一度電費中有少則兩三分、多則四五分的各種附加基金,每一立方米水費裏也有至少1塊錢的污水處理費;甚至在每一張少則二三十、多則近百元的電影票中,還有佔票價5%的“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每次每位旅客還要隨票價繳納20元的“旅遊發展基金”……
事實上,各種“附加費”中既有合法合規的收費,也有需要清理規範的收費。
【什麼是“附加費”?】“水電油等價格中的附加收費,從性質來看是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非稅收入。”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説。
【“附加費”誰在收?】上海市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介紹,近年來,隨著供電、供水等公用事業市場化,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本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附加費用,正通過種種手段用來補貼企業。“電價、水價中的部分‘附加費’最終補貼了供水、供電企業。”
【哪些“附加費”亟須清理?】 事實上,還有不少“附加費”是公共財力不足、或有重大項目期間的“集資性收費”,除部分全國性收費有法可依外,更多是地方性文件確定收取。吉林省長春市的水價至少從1997年起就含了一筆“引松工程基金”以償還貸款。雖然此前該工程已宣佈竣工,但在長春市發改委今年7月發佈的水價聽證方案中,“引松基金”仍然存在。
很多“附加費”背後暗藏腐敗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劉尚希認為,“附加費”中目前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地方的問題更加嚴重。”
以“補充公共服務投入”為初衷的附加費,卻僅靠一紙“紅頭文件”徵收,造成了諸多不規範。“附加費”存在不少尋租腐敗的空間,一些價格領域甚至出現“收費立起來,幹部倒下去”的現象。發改委多名官員就因這個落馬。
以一度居民生活電價中1分至2分錢不等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為例,其收取後多用於路燈、公共照明等開支。有些地方在使用中並未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支均由“照明辦”“路燈辦”等一手掌控。一些地方採購的路燈價格高、品質差,甚至屢屢出現超標採購豪華路燈等現象。例如,曾任寧波市路燈管理所所長的徐勝富,就利用負責路燈管理、分管城市公共照明設施建設養護之便漁利。
“像是電價裏的一些收費基金,每年年初都會給企業下發一個預算任務,如果完成可以返還給企業5%。”東南沿海某地級市城建部門負責人坦言,這樣的收費方式無疑使“截留空間很大”。2013年,廣東省南海市某自來水管理站經理李毅強等4人就被查出截留1200多萬元污水處理費,並貪污鉅款産生的利息。
專家呼籲
立法杜絕“價內收費”
多位權威專家認為,“附加費”徵收多、收費亂,是部分政府性收費缺乏法律依據、甚至淪為部門“小金庫”的一個縮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認為,目前,我國電、油、水等公共品的收費標準,以及包含在水價電價當中的一些附加費用標準,均是由各級發改委價格部門確定的。各種收費名目繁多,政企不分,存在較大的漏洞。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日前透露,反貪總局依法立案查辦了一批國家發改委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受賄犯罪案件,其中發改委價格司領導班子多數涉嫌職務犯罪。
早在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就達4000多億元,加上各種基金徵收總額,人頭均攤約為一年500元。早在上世紀就發佈的“第一批取消的各種基金(附加、收費)項目”中,一些曾被取消的收費依然在收取。“附加費”暗含在民生資源價格中,從法律要求看並不合理。有必要逐步將各種“附加費”由價內徵收,改為以價外徵收為主,公眾可以對照財政部門的收費目錄加以核實,真正做到公開透明。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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