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杭州8月14日電 見習記者王春通訊員韓如冰 沈雁 記者今天從浙江省工商局獲悉,《浙江省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于近日發佈。該《規定》自2014年9月4日起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參照執行。
據了解,《規定》對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要遵循的原則、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要求工商登記機關要簡化登記手續和材料,方便企業註冊登記。要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機制和公平規範的抽查制度,依託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平臺加強信用監管,提高對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管理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性。要根據投訴舉報,對企業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不符的問題以及違法、不實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的行為,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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