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世界貿易組織(W T O )日前公佈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産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簡稱稀土案)上訴機構報告。上訴機構維持此前W T O專家組關於中方涉案産品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有關世貿規則和中方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裁決。
雖然對可能産生的結果已有充分的思想準備,但是,當W TO最終裁決出來以後,還是不免有些遺憾。畢竟,敗訴不是一個讓人高興的結果。
不過,從此次稀土案的受理過程來看,中國在如何應對方面也表現出了較強的智慧和能力,在資源主權原則方面得到了確認,而沒有將出口管理措施和資源主權全部丟失,無疑為下一步稀土出口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礎。畢竟,此次結果是在與美國、歐盟和日本等主要經濟體國家的利益博弈中實現的,是以一敵多,困難可想而知。對中國來説,也是一次真刀真槍的實戰演練,對以後處理類似事件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
事實也是如此,隨著中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在國際經濟中的話語權不斷增多,特別在一些重點領域展現出較強的競爭力,針對中國的各種負面衝擊和影響也在不斷增多。如貿易保護、技術封鎖等。
現在的問題是,面對越來越大的國際競爭壓力和嚴峻的市場形勢,中國政府和企業將如何積極應對、主動預防,似乎還沒有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更多情況下,還在重復著企業單打獨鬥的格局,行業協會幫助企業做一些工作,且常常不到位。政府的力量在這方面還表現得比較薄弱。
試想一下,如果此次稀土案不是發生在政府層面,而是企業層面,結果又會如何呢?聯想到歐盟訴中國光伏案,要不是政府出面,結果可能會十分慘。即便如此,企業也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事實上,中國之所以在貿易出口、貿易管理等方面經常處於被動局面,很大程度上都與政府及相關企業嚴重缺乏這方面的研究有關,與政府和企業對市場資訊、貿易資訊等掌握不及時、不準確有關。以光伏行業為例,如此大規模地發展低端光伏産品,本身就已經埋下了被其他國家制裁限制的隱患。想一想,如果我國的光伏産品也有較高的科技含量與市場競爭力,即便其他國家對其進行制裁和限制,也不至於使整個行業遭受打擊。
毫不客氣地説,就算歐盟等不對中國光伏産品進行貿易保護,中國的光伏行業也早晚會出現危機,出現大部分企業難以正常運作的結果。因為,光伏行業的産能已經嚴重過剩了,沒有什麼盈利空間了。
相反,如果有關方面能夠比較準確地了解市場資訊,了解歐盟等國家和經濟體産品的品質、效率、市場競爭力,從而對發展光伏産業設置一定的門檻。那麼,光伏行業也不會出現嚴重的盲目投資和産能過剩現象,歐盟等國家在進行貿易保護時,能夠悠著一點。
經歷了這麼一次歷練以後,希望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企業,不要再只顧低著頭耕地、低著頭生産産品,而要在勞動過程中,經常抬頭看路、抬頭看天。把在國際競爭和國際貿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看清楚,從而早作準備,既在內涵上下功夫,也在外延上做文章,真正給中國企業、中國産品進入國際市場,為中國參與國際競爭打下良好的基礎。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