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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何以成“公疑”:錢都去哪了?

2014-05-29 13:0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3年前,“郭美美事件”引發了公眾對中國紅十字會公信力、透明度的非議。隨後,對公益組織的質疑事件層出不窮。從李亞鵬的嫣然天使基金到崔永元的公益事業,再到對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壹基金)蘆山地震捐款使用速度的質疑,公眾的注意力一次次被吸引到公益行業,越來越多的質疑對準了慈善組織。

  日前,在由鳳凰公益頻道和安平公共傳播基金聯合舉辦的正益論沙龍現場,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突然質疑壹基金賬目管理混亂、涉及利益輸送,追問“錢去哪兒了”。

  現場並無壹基金的工作人員回答,但在參加沙龍的專家看來,判斷利益輸送時,要看相關方是否有關聯性、交易是否必然發生、利益相關方在公益慈善組織決策過程中是否回避。

  如何看待管理費問題

  公益慈善組織圈子裏有個有意思的現象,從2011年開始,每年都有公益組織被質疑,大家都在猜,誰會是下一個被質疑者。

  在希望工程發起人、中國慈善聯合會副會長徐永光看來,公眾對慈善組織的質疑可以分為四種。第一是對公益組織違反法律的質疑;第二是對公益組織違反行業規定的質疑;第三是對公益組織突破道德底線的質疑;第四是對公益組織一些做法持不同意見。這四種質疑程度依次遞減,“往往第一種質疑最強烈”。

  徐永光舉了個例子,《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從捐贈資金中列支的管理費用不得超過10%。“一些人並不能理解基金會為啥要拿走10%的管理費,這不是雁過拔毛嗎?我們的捐款怎麼不能全都用在受助人的身上呢?”徐永光説,“其實這涉及到對於一些公益常識的理解。”

  中國扶貧基金會有個很知名的公益項目——愛心包裹,捐款人捐100元,項目組織者將給貧困地區和災區的小學生買一個書包。書包裏有作業本、彩筆、鉛筆等夠孩子們使用一年的學習用品。這個書包在採購、郵寄等中間環節,大約需要消耗掉20元,相當於捐款人捐出的100元裏的20%,作為管理費支出,這是剛性的、必須要産生的費用。但是,如果孩子們自己在市場上購買這些學習用品,可能需要花180元。

  “也就是説,100元捐款在整個流程中消耗掉了20%,但是孩子們拿到的書包裏的學習用品價值180元。運用公益慈善組織專業的操作方法,規模化地發放這些包裹,提升了慈善資源的利用效率,合理地提取管理費用並非是一些公眾理解的挪用善款。”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一直以來的觀點是,一些公眾不太了解一些公益慈善的基本常識,導致只要有人質疑公益慈善組織,馬上就能“一呼百應”。

  王振耀説,比如4月底壹基金被指“受捐多、花錢拖”的問題,主要與民眾不了解救災捐贈的花錢進度有關。2008年之後,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基金會必須引進新的財會制度。根據捐款不同,有兩塊項目分得很清楚,一個叫“限定性捐贈”,一個叫“非限定性捐贈”,過去叫“定向”和“不定向”。

  所謂“限定性捐贈”,就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一年可能花100%,也可能只花1%,但一般不可能一年就把錢全部花出去。

  從操作層面上講,“非限定性捐贈”往往受《基金會條例》管理多一些,即“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而“限定性捐贈”往往受《公益事業捐贈法》管理多一些,遵守的是全世界通用的“尊重捐贈人意願”原則。

  “道德綁架”、以權謀捐令人擔憂

  “公益這個領域很有意思,似乎每個人都可以進入,每個人都可以講上幾句,發表自己的觀點、意見,也有一些人通過這樣的參與來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我們發現,質疑公益慈善組織的代價特別小。”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説。

  2011年中國紅十字會“郭美美事件”發生後,徐永光就在很多場合呼籲,公眾不要對公益慈善組織進行“道德綁架”。

  “不少人認為,公益組織既然是非營利的,你們就應該做苦行僧,拿很低的薪酬,這種道德綁架讓這個行業發展非常困難。”徐永光説,“吸引人才就應該付出與之貢獻相適應的報酬,但是社會道德綁架讓公益組織很難吸引到人才,這是應該糾正的。”

  慈善組織頻遭質疑也有自身原因。慈善部門吸引資源不像政府一樣具有行政手段,也沒有市場的激勵機制,它依靠組織本身的品格魅力,所以有一些公益組織不斷宣傳自己零成本運作,以此來贏得公眾的支援;有一些組織宣傳自己如何關心受益人,于無形中提高了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這又符合了公眾的期待,給慈善行業戴上光環。“這樣,行業一旦出現某些不好的事情,公眾就會變得很憤怒。特別是突然發現慈善行業有道德瑕疵的時候,公眾的憤怒可能會更強烈,因為覺得美好的詞彙都被它玷污了,這是符合心理學的。”金錦萍説。

  徐永光同意這種觀點,“公益行業被視為最後一塊凈土,公眾的期望值很高,甚至會苛求。做公益就得要喝西北風,不需要工資,這是不現實的。真如此,這個行業會讓大多數人望而卻步。沒有專業人才,缺乏專業化運作,這個行業是不可能發展的。”

  對於在道德方面的質疑,徐永光認為,應該給公眾一個交代,告訴他們哪些質疑是對的,哪些質疑是錯的。“我覺得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有些質疑是錯的,大家並不知道;有些質疑是對的,但缺乏最後的交代。這樣的話就變得良莠不分,到底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公眾並不清楚。”在徐永光看來,質疑是常態,一直都會有,關鍵是有了質疑以後該怎麼辦。

  徐永光表示,目前我國公益慈善行業本身存在的問題也是其頻遭質疑的導火索。“我國公益慈善行業發展了30多年,一開始有很強的政府背景,後來慢慢開放空間,建立了一些政府背景逐漸弱化的基金會、慈善會,公眾有機會參與公共事務,這本是公益慈善逐步走向民間化、回歸民間的一大進步。”徐永光説,“但在這個過程中,有些時候是倒退的。”他提到了“以權謀捐”的問題——“慈善風暴”颳起,一些地方政府用權力把慈善資源拿到自己手裏。這成了政府的‘第二稅源’,這叫‘苛捐雜稅’”。一些地方政府用行政手段刮“慈善風暴”,向企業和個人強行攤派捐款的做法,是對慈善事業的破壞。

  徐永光舉了個例子,某省的一個縣,2010年春節,縣黨、政、人大、政協四套班子齊出動,趁著年關給煤老闆設宴,一舉拿下“捐款”13億元。“經驗”傳到鄰近的縣裏,即升級為“百億慈善公益金計劃”。鄰縣也有一批身家上億元的煤老闆。縣委、縣政府稱:本縣的現狀是財政富老百姓不富,少數人富多數人不富,有資源的鄉鎮富黃河沿岸仍不富。必須有“共用式發展”思路。於是,縣委、縣政府發出了《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社會保障三大慈善公益金籌集倡議書》,並成立“公益金籌集運作領導小組”,縣委書記、縣長和39位黨政部門一把手分別出任組長、副組長和成員,目標是在“十二五”期間募集“三大慈善公益金”100億元。

  “這種以權謀捐從本質上講,是公權力對於私人財産權的侵犯,它綁架民意傷害愛心,這種慈善亂像是官民不分的慈善體系惹的禍。”徐永光表示,這一頑疾也讓公眾對慈善産生距離感和不信任感。”

  一旦政府、企業或者公益慈善組織在面臨某種危機時,公眾容易陷入一種非理性狀態。“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沒有建立起信任。當面對質疑的時候,很多組織要告訴公眾真相,但是問題是公益組織口中的真相,公眾相不相信。”關鍵點傳播集團董事長、危機管理專家遊昌喬表示,“建立信任非常關鍵。怎麼建立信任,就是把我們的品牌形象塑造好,把公益最好的那一面展現出來,但不能過度包裝作假。”

  立法滯後於現實

  當公益組織被“污名化”時,大多數當事人往往選擇了忽略,堅信民眾不會無理取鬧,至事情發展的態勢往往無法控制。

  專家們都認為,對不同的質疑可以採取不同的回應方式。面對一個從理性、發展的角度提出的質疑,公益組織可以坦誠地交流;如果是惡意誹謗,應該走法律程式。

  但公益人面對一些無理質疑時,總是認為清者自清。為什麼不走法律程式,起訴向慈善組織“潑污水”的人?這是很多人的疑問,從事公益制度、法律研究的金錦萍認為,一方面走司法程式會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另一方面,一旦進入司法程式會使公益組織長期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成為是非漩渦。所以,危機公關的建議是不起訴。即便贏了官司,也可能輸了民心。

  “法律程式的成本很高,我們能不能有一種替代性的程式?不走司法程式走仲裁可不可以?公益慈善領域能不能有自己行業的仲裁機制?”金錦萍建議。

  一些公益組織面對質疑時,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點,認為做公益、行善不應該、不可能受到質疑。

  “我從事這個行業25年,沒有這種‘道德優越感’,取而代之的是一種‘道德憂鬱感’,一種道德憂患。”徐永光説,“如果是道德上面出問題,捐款人每人一個吐沫星子都會把我們淹死,所以做公募的機構真的是在天堂和地獄之間走綱絲。一些公益人自己用道德優越感來做事情是不會做好的。”

  “對於一個行業過分苛求是會毀掉這個行業的。公益行業是社會的一部分,它一定會有問題。但我們有一些文化、觀念、情緒,不利於這個行業的發展。”徐永光説。

  王振耀則主張要加強針對公益慈善組織的法律服務,對於公益機構,社會有質疑的權利,但質疑是有度的,一旦涉及“貪污”,是要上升到法律層面的。國外有公益律師,出現這種情況,他們會立即質疑、起訴,而我國沒有法律服務鏈條。

  王振耀説,“近十年來,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相當快,很多法律、制度需要作調整,比如《基金會管理條例》在2004年做過一次修改,那時候像汶川、蘆山地震那樣的大災捐贈還沒有發生。當時,大家主要想的是小額捐贈,很快發完就行了,現在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遠遠不能適應現實需要,立法工作滯後於現實改革。

  “關於70%的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一定要改,表達要更準確些。70%的規定,是與尊重捐贈者意願相違背的,讓公益機構根本無法操作,當務之急就是先把這一條修改了。如果不改,非常尷尬,很多基金會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記者 王亦君 楊傑)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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