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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規範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 維護消費者利益

2014-03-28 09:28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2004年至今的十年間,共有79件網際網路行業內涉及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其中,數量排在第一的是涉及安全産品(包括安全軟體、安全插件等)的案件,涉及網站經營和搜索服務的案件排在第二位和第三位。

  近日,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維權工作委員會發佈《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案件觀察報告》,對自2004年以來發生於網際網路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案件進行了統計分析。在網際網路迅猛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上演著一場又一場網際網路大戰,3Q大戰、3B大戰、3狗大戰,從口水戰直到訴訟戰,但最終為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埋單的是數以萬計的消費者,他們因為網際網路企業的惡性競爭而受到波及。

  如何讓網際網路領域有序健康發展,企業實現良性競爭達到共贏局面,並不是一個新話題,但卻是一個至今還未得到有效解決的老難題。

  四類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案高發

  隨著我國網際網路産業不斷發展,網際網路公司競相加速業務擴張,擴大市場份額。而隨著競爭的激烈化,網際網路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影響強烈。

  2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公佈的一項調研結果顯示,近年來,有四類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案呈現高發態勢,即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網際網路企業間口水戰、同類産品相容性問題、使用技術手段影響他人商業模式。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注意到,部分網際網路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突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他認為,當前我國網際網路市場上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強制搭售或捆綁;惡意詆毀,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惡意影響用戶終端其他服務或産品;惡意干擾、惡意修改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修改參數;虛假宣傳等。

  “例如有的安全軟體企業利用安全軟體的底層優勢,通過不相容、難卸載、欺騙等方式來阻止網路消費者安裝其他安全軟體,並進一步通過推薦、誘導、默認同步安裝等方式,將其旗下的瀏覽器、網址導航等多款産品依次強行安裝至消費者的電腦中,修改綁架用戶的瀏覽器和主頁設置,讓用戶的電腦完全被自己的産品所佔據。”李大進説,由於侵權成本低廉,處罰較輕,有的企業甚至不惜通過訴訟達到社會化行銷的目的,屢敗屢戰。

  李大進表示,網際網路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網際網路經濟領域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損害了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網際網路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影響了網際網路經濟的發展,亟待進一步加強監管。

  工業和資訊化部總工程師、新聞發言人張峰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坦陳,由於網際網路行業自身的特點,中國網際網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尚不夠完善,執法手段也相對不足,對企業競爭行為的監測、取證和判定都缺乏一些有效手段支援,管理機制也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成共識

  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辦理網際網路訴訟案件的法官介紹,此類糾紛往往是新類型智慧財産權案件,無法歸入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等典型的智慧財産權糾紛案由中,當事人多以不正當競爭案由起訴。

  李大進介紹,1993年我國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網路經濟尚處於初始或起步階段,因此在該法中主要對傳統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制。但卻沒有緊跟時代,及時納入網際網路領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定。雖然工業和資訊化部出臺了《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對網際網路相關競爭行為進行了規範,但立法層級較低,迫切需要較高層級立法對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範。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移動董事長鄭傑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説,近年來,一些網際網路企業之間競爭加劇,法院判了一方敗訴,要承擔鉅額民事賠償,但監管部門也未對任何一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採取行政處罰措施,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發揮法律應有的制裁作用。雖然,法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最高罰款20萬元的處罰”的條款,但是,相比網際網路企業不正當競爭的獲利,懲罰力度較輕,不足以威懾違法行為。

  此前,在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就有呂忠梅、楊偉成等不少代表分別提出議案,建議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規範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建立規制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如何修改,代表們給出了自己的建議。鄭傑建議,要加大對受損害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保護。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中確立公益訴訟制度,除了受侵害的經營者、消費者享有訴權外,進一步賦予消費者行業協會、權益保護協會訴權。同時增加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列舉,明確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以不相容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商品(包括服務),同時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刪除或修改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的商品。

  李大進建議,從立法上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法律的震懾力,增加重復違法行為的成本。要在立法中引入訴前禁令制度,彌補司法救濟的滯後性,減少違法行為給相關企業帶來的損失。

  建立執法資訊交換及協作機制

  修改法律並不是促進網際網路領域健康發展的唯一途徑,行業自律更是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

  李大進建議,工信部、國家工商總局等應建立監管執法的資訊交換及協作機制,互相配合,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建立監管執法長效機制。對於違反不正當競爭相關法律的行為,依法及時監管,對於多次違法企業,加重處罰力度,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持對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的高壓態勢。同時,還應該積極發揮網際網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協調和監督作用,將頻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網際網路企業列入黑名單,進行公示。加強網際網路行業自律,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張峰透露,工信部將對網際網路新技術新應用的發展帶來的新商業模式加強研判和跟蹤,強化對競爭行為的監管,並建立網際網路企業糾紛及爭議的受理、處置和仲裁機制,建立健全市場預警和快速響應機制,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及時評估、依法處置。□本報記者席鋒宇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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