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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將全面施行 消費者群體損害有望零成本維權

2014-03-17 09:41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 竇紅梅

  今天起,我國新消法將全面施行。經過多年呼籲和爭取,新消法用一句話賦予了消協組織一項“特殊”權利,即可支援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這意味著,過去汽車廠商隱瞞缺陷損害大批消費者權益等情況,消費者組織可受消費者委託進行公益訴訟。一旦獲勝,判決將適用於所有被侵權的消費者。而以往消費者則不得不逐一打官司,且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屢屢出現。

  記者從北京市消協了解到,目前,消協已經在著手研究適合進行公益訴訟的案例,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準備也在悄然進行中。法律專家告訴記者,今年消協的公益訴訟或將在我國首度“破冰”,而群體性消費糾紛中,消費者有望借助這一重大突破實現零成本維權。

  什麼情況下可打公益訴訟

  消協、工商曾公佈了很多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但一些單位至今都沒能糾正,如果僅憑單個消費者的力量,類似的重大侵權事件中,根本難以撼動強勢企業或單位的既得利益。比如,3年前的央視“3·15”晚會,錦湖輪胎因大量使用返煉膠生産輪胎被央視曝光,因此被欺詐和侵害權益的消費者人數成千上萬;黃光裕等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導致股民利益受損,而眾多損失慘重的投資者,至今只能逐一展開法律訴訟維權;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電信卡餘額不退……這些事件都比較適合進行公益訴訟。

  “今年,我們將全力支援消協進行公益訴訟,並希望首個公益訴訟能夠破冰。”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説,上述案件中,如果消費者逐一去打官司,勢必要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還不一定能勝訴,很多人都會因精力或財力不足,或者時間上耗不起,最終放棄自身的權益。“消費者將陷入為追一隻雞、殺了一頭牛的窘境。而消協替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打官司,消費者將有望實行零成本維權。”

  新消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訟權,由原來只能支援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是一個很大的突破,是保護消費者集體利益的重要制度設計。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認為,在目前的條件下,單個消費者維權成本高、時間長、舉證難,難以與經營者對抗,如果由消協組織代為提起訴訟,可以將單個消費者的力量匯成合力,形成足以與經營者抗衡的強大力量。

  可嘗試消費者登記訴訟制

  允許消協代表不特定多數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法院判決後類似情況可以適用於相關消費訴訟。邱寶昌認為,這對於科學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減少訴訟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公益訴訟應當包括禁令性訴訟和損害賠償請求。禁令性訴訟,要求法庭判決被告停止違法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則是消協組織為受損害的消費者追回經濟賠償。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律師介紹,在國外多個國家都有類似的“訴訟代表制度”,或者叫集團訴訟制度。我國臺灣地區也有類似法律規定,同一類型案例超過20人,可以授權給相關組織進行集團訴訟。具體從操作層面來説,法院可就此類公益訴訟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不確定的消費者來到法院登記,參與共同訴訟。

  在公益訴訟時,消費者組織是形式意義、法律意義上的原告,受害消費者則是實質意義、經濟意義上的原告。劉俊海認為,消費者組織實際上是消費者的法定訴訟代理人。但受害消費者無需出資聘用律師,也無需親自去法院出庭,只需把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資訊與受損證據提交給原告消費者組織,就可正常工作與生活,坐享勝訴利益,進而實現零成本維權的夢想。

  新聞延伸

  業界呼籲:出臺公益訴訟司法解釋

  接受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律界專家呼籲,高院可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實施《消法》的細則等配套文件中,也應進一步明確消協組織進行公益訴訟的範圍、途徑,監管部門等,由各級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明確。

  劉俊海説,借鑒國外集團訴訟的成功經驗,不但權利人的訴訟成本大幅降低,被告商家也免於長年累月疲於應付成千上萬的單獨訴訟。因此,建議我國立法者開拓創新,就消協代理公益訴訟的具體程式性、技術性規則做出詳細規定。消協組織也應儘快進入角色,扮演好公益訴訟的原告角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在解讀新消法時表示,新消法對消協的定性作了相應的修改,此前法律規定消協是“社會團體”,但消協實際上是政府主導設立的,沒有會員,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費用,與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概念上是不吻合的。因此,新消法把消協社會團體的表述改為了“社會組織”,這是一個明顯變化,消協被定義為“公益性職能的社會組織”,人民政府對消協履職要給予支援,包括要給予必要經費等支援。

  “新消法賦予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賈東明説,但同時對消協履職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消協必須要認真履職、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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