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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制播手機惡意軟體 應追究刑責

2014-03-17 09:38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昨日的央視3·15晚會,曝光以鼎開、大唐旗下高鴻等為代表的公司,通過手機經銷商把帶有惡意程式的軟體提前預裝進手機,它在用戶不知情情況下遠端控制用戶手機,不僅會惡意扣費、騙取流量,還會洩露用戶的隱私資訊。它們不止存在於山寨手機中,正品行貨也無法倖免。

  據查,惡意軟體“大唐神器”的生産商——高鴻,還是上市公司大唐電信的子公司。而今,“大唐神器”擁有4600多家加盟代理商,每個月能安裝100萬部以上的手機,已經安裝的軟體超過4600萬個。另一家惡意軟體生産者鼎開,其每個月裝機量達到130萬台。看上去,用戶每個月可能被扣幾元幾十元。但僅這次被曝光的兩款軟體,其受害者就達到千萬級別,其案值可能億元以上,絕非小案。

  更可怕的是,數以千萬計用戶的個人資訊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在此情境下,這當然不能大事化小,僅由工信部罰款了事,或涉事公司做些不痛不癢的道歉來平息風波,而應對其按刑事犯罪予以嚴懲。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設了“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和“提供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等罪名。兩高於2011年公佈的《關於辦理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包括手機在內的通信設備,都屬於“電腦系統”,即非法侵入、控制手機,也算是非法侵入、控制電腦系統。

  因此,對於3·15晚會上曝光的電信企業通過手機惡意軟體,控制手機、盜刷流量、竊取隱私的行為,有必要按“非法獲取電腦資訊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罪”立案追究;惡意軟體的製造商也應按“提供用於侵入、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追究。而在通訊犯罪風險劇增的當下,公檢法部門也應提高警惕,對這類犯罪行徑懲前毖後。

  如今,手機惡意軟體已登上曝光臺,希望公安部門敢於亮劍,法院通過此案樹立打擊類似犯罪的司法標桿,以儆效尤,而不可在輕縱中,形成“破窗效應”。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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