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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網際網路金融投資風險?

2014-03-14 10:12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市第一人民法院副庭長周兢。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湯麗聲。

  胡國球 攝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最近一兩年在國內迅速升溫,今年“3·15”晚會將重點關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各類“寶”網際網路金融産品高收益背後是否存在潛在風險?P2P網貸平臺承諾本金墊付是否可信?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應從哪下手……上述網際網路金融投資風險如何防範,成為眾多投資者關注的命題。近日,南方日報就此專訪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副庭長周兢和法官湯麗聲,讓我們聽聽他們給出的司法分析及建議。

  采寫:南方日報記者 黃少宏 通訊員 廖蔚

  話題1

  話題1

  取證難或成維權主要障礙

  餘額寶錢包被盜刷怎麼辦?

  南方日報:2013年被譽為網際網路金融元年。截至目前,餘額寶用戶數量已突破8100萬,甚至超過A股股民數量。如何看待餘額寶等網際網路金融産品與傳統金融産品的不同?

  周兢:由於低門檻、高收益的優勢,餘額寶在推出後受到廣泛青睞,隨後,“類餘額寶”理財産品扎堆出世。包括網際網路公司騰訊推出微信理財通、百度推出的百度理財計劃,電商蘇寧電器推出的零錢包等。基於流動性、操作性強的優勢,此類理財産品吸引了不少人進入網上理財領域。

  然而這些被稱為理財利器的“寶寶們”,是否真的無風險?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從法律上看,這些網際網路金融産品本質上大多為貨幣基金,貨幣基金不等於活期存款,仍具有一定風險。

  南方日報:由於網路安全問題,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出現市民資訊洩露而導致“寶”錢包存款被盜刷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投資者維權面臨哪些新情況?

  周兢:相對傳統金融糾紛而言,投資者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在取證時面臨更大的難度。在傳統金融服務中,投資者去銀行的話都有書面協議,但類似的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協議往往存儲在電子數據中。因此,當發生網際網路金融糾紛時,投資者要證明雙方之間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將成為棘手的問題。

  這些電子數據往往是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機構才掌握的,投資者很難獨自去收集這些電子數據,而且也很難去查實賬戶交易轉賬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維權就需要對方的配合才能實現,但這樣子顯然會大大增加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比如需要跑到杭州的餘額寶總部去了解情況,收集真實數據。

  南方日報:在日常操作中,投資者如何降低發生此類糾紛後帶來的損失?

  湯麗聲:以餘額寶為例,目前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平臺給投資者提供各種安全防範的措施,有登錄密碼、支付密碼、開通手機動態支付寶令,小額支付免密碼等。為謹慎起見,投資者最好按照要求逐項做足,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對投資者一方來説是有利的,畢竟你已經按照網站的要求做足安全防範措施,這樣的話,往往責任會相對輕一點。

  另外,如果真的發生糾紛要到法院起訴,投資者雖然面臨取證難,但也至少要提供一些案件發生的基本資訊,如想辦法列印一份網路交易的帳單,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立案。

  話題2

  話題2

  追貸責任最好交給網貸平臺

  人人貸如何保證資金安全?

  南方日報:根據GEO發佈的《網際網路金融P2P行業洞察報告》,到2013年底,國內P2P平臺總數量達到千家,交易規模近千億元,同比均實現百倍的增長。而未來P2P網貸平臺將持續增長。如何看待P2P網貸與傳統貸款的區別?

  周兢: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臺,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網際網路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臺。P2P網路借貸平臺是民間借貸資訊化的産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閒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電腦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及的資訊時代,網際網路極大地提高了資訊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資訊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臺——P2P網路貸款平臺便乘著資訊化的東風應運而生。

  南方日報:面對P2P網貸投資背後存在的違約風險,投資者應該如何防範?

  周兢:從法律關係看,P2P網貸本質上就是一個委託貸款的行為。一旦出現貸款人違約,投資者首先需要厘清到底投資者與網貸平臺和貸款人(一般為中小企業)之間的貸款關係。

  如果是投資者委託網貸平臺放貸,那麼一旦出現債務違約,投資者不能直接找到貸款人追討,而是由網貸平臺負責追討,投資者要追債,只能找到網貸平臺。除非三方在委託貸款中簽有委託協議,規定追貸的義務直接由投資者負責與貸款人對接,那麼投資者在債務違約時才能找到貸款人追討債務。

  個人傾向於認為,在P2P網貸中應該選擇將追貸責任交由網貸平臺,畢竟個體投資者本身對貸款人並不熟悉,且往往距離天南地北,實際負責追貸難度更大。

  南方日報:現在P2P網貸産品魚龍混雜,存在一些壞標的情況。如何鑒別是餡餅還是陷阱?

  湯麗聲:從以往已有案例看,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P2P網貸平臺圈錢詐騙的情況。個人看來,投資者選擇P2P網貸平臺時,首先要考查網貸平臺本身的實力情況,包括平臺的投資規模、資歷及經營能力、擔保金額、信譽、人員素質、組織架構等核心指標。如果平臺有一些超大型企業或者政府背景擔保作為後臺的話,相對而言則更加靠譜。

  其次,P2P網貸與傳統貸款最大的變化是方便快捷,打破以往時空對貸款雙方的隔閡,但相比傳統銀行放貸,網貸平臺往往核查較為簡單,稍微疏忽容易給一些不良分子鑽空子。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要看清楚委託貸款協議中有沒有寫明網貸平臺有義務核實貸款企業償債能力的真實情況,並對提供的企業核查資料真實性承擔審查責任。如明確網貸平臺負有核查貸款企業經營狀況、負債情況、有無相關資産、有無支付能力、貸款用途、有無第三人擔保等資訊真實性的責任。

  如果網貸平臺在投資協議中寫明其不對貸款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保證的話,一旦發生貸款違約的話,投資者維權起來就很麻煩,風險很大。畢竟如今網路造假太簡單了,現實中投資者也不可能像銀行貸款般到企業實地去走一天,查看企業的每一張財務資訊,回去還要根據銀行流水賬對比企業提供的財務資訊的真實性。

  話題3

  金融機構要做好電子數據保存

  網際網路金融

  如何監管?

  南方日報:今年全國“兩會”透露,接下來將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從司法審判來看,目前針對網際網路金融最需要加強哪些方面的監管?

  周兢:網際網路交易的立法,能進一步引導促進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現在網際網路金融剛剛興起,並沒有碰到太多的現實案例去解剖,還屬於草莽生長的階段。但從現在開始,有必要啟動相關研究,為儘快完善立法、推動網際網路金融的良性發展做準備。

  就東莞第一人民法院的基層司法實踐看,目前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加強通過網路交易的電子數據的存儲和可再現。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往往出現因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導致法官無法查實網際網路金融糾紛詳細交易過程的情況。因為與傳統金融糾紛不同,網際網路金融的交易過程主要依靠電子數據。對於這些電子數據,投資者一般只是用眼看,然後去輸入密碼,在取證時很難去證明其發生過程,如此一來,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産品提供方的責任顯得尤為重要。

  比如,網際網路金融糾紛發生時,金融機構要用電子痕跡證明投資者在案發前是否輸入密碼,這就需要確保做好電子數據的保存和可再現,以便司法機關事後進行調查取證。如此一來,金融機構既可以在發生金融糾紛時保護自己的權益,又能保護客戶的投資安全。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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