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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欠薪不能單打獨鬥 應在法律基礎上類型化處理

2014-01-06 11:10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對欠薪的治理,不能靠哪一個部門單打獨鬥,甚至未來主要也不是依靠定罪處罰;相反,應當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針對欠薪行為進行類型化處理。

  每到年關,欠薪總會成為一個令人揪心的話題。與往年不同,經過這些年的嚴厲整治,尤其是司法機關高擎刑罰利劍,2013年並未發生多少欠薪討薪的極端個案。但與此同時,那些游離于刑罰標準之外的一般性違法欠薪,那些並不一定會釀成重大影響的欠薪,則可能成為今後執法面對的突出問題。

  近日,人社部勞動監察局局長閆寶卿透露,雖然欠薪案件涉及人數有所下降,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在一些行業還時有發生,集中在工程建設領域,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拖欠工資明顯增多。從其披露的數據資訊看,欠薪案件數量仍然處於高位,且呈現一些新特點,如拖欠工資問題與拖欠工程款等經濟糾紛交織在一起。

  這説明,在轉型時期,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走向,欠薪並非短期內的個別現象,而是一種需要長期治理的法律問題。以往我們治理的主要邏輯是,欠薪糾紛出現乃至惡化之後,為避免出現矛盾激化而進行事後處罰和救濟,倚重刑罰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在刑罰威懾之下,惡性案件大量減少,但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欠薪現象,卻不能完全依靠刑罰得到根治。

  對於欠薪行為,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刑法修正案以及相關司法解釋都有明確規定,這為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介入此類糾紛提供了充分依據。這意味著對欠薪的治理,不能靠哪一個部門單打獨鬥,甚至未來主要也不是依靠定罪處罰;相反,應當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針對欠薪行為進行類型化處理:對於主觀惡意欠薪且影響嚴重的行為,依照刑法進行嚴格的刑罰追究;針對構成行政違法的欠薪案件,需要勞動執法部門嚴密執法;而對於普通的欠薪糾紛,則需要發揮勞動仲裁的程式功能,並將此類糾紛納入便捷的民事司法救濟渠道。

  從根本上説,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公權力的介入對於維護作為弱者的勞動者權益不可或缺,其執法的耐力是形成規範化秩序的關鍵;但同時也要看到,這種公權力執法總會呈現出難以避免的局限性,因為與海量的用工市場相比,公權力無法對用工單位進行全天候監控,對日益變換的欠薪糾紛現象的治理難免力不從心。因此,在期待行政執法更有積極作為的同時,我們還應當從契約法治的理念著手,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更加公平的平臺,尤其是在勞動者維權的自組織能力和法律意識方面,下更多實質性的功夫,以改變勞動者弱勢的地位。而只有實現勞動者力量的崛起,才能形成與用人單位的均衡博弈,最終從根本上解決公權力代為討薪的難題。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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