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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給天津“烏龍限行令”三張黃牌

2013-12-24 14:42 來源:揚子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22日晚,天津市環保部門發佈重污染黃色預警,宣佈從23日零時起按照日期末尾數確定限行尾號。隨後,有關政務微博紛紛轉發,但引來不少質疑連夜通知限行。然而,僅僅經過幾個小時後,天津交管部門卻宣佈限號政策暫不執行(今日本報A15版)。

  鬧出這樣的大笑話,真可謂是賺足了眼球,丟光了臉面。公共決策關乎公共利益,因此從制訂到發佈再到實施,都應該有一個既定的規範化的流程,以保障決策的有效執行。更重要的是,任何一項公共決策都是以公信力為依託的,部門之間相互“打架”,一方面暴露出政府管理上的漏洞,損傷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極大地干擾了民眾生活和公共秩序。

  天津限行的這記“烏龍球”是如何踢出的?表面看,是環保部門工作不夠細緻,沒有提前知會交管部門,但事實上更可能的一種原因恐怕是政府部門之間在暗中“較勁”。從職能分工上説,限行肯定屬於交管部門的管理範疇,對於環保部門的擅自主張,交管部門顯然會認為是越俎代皰,“暫不執行”某種意義上説是一種抗議。

  對於天津限行的這記“烏龍球”,應該果斷地出示三張黃牌,以示警誡。

  第一張黃牌罰知錯不改。此次限行,已經不是天津第一次犯這樣的錯誤了。本月15日19時,天津市政府突然宣佈從16日淩晨實施小客車限購,導致市民恐慌性搶購。消息一齣,輿論一片譁然,當地民眾也是頗多非議。按理説,有了前車之鑒,應當有所改進,誰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政策突襲這一套似乎上了癮。

  第二張黃牌罰漠視民意。限行未必不可以實行,但如此重大的公共事項,顯然應該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經過民意的充分發酵,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民生所造成的影響。譬如限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限行的範圍究竟是多大,限行的時間有多長,這些具體的問題都應當有民意的廣泛參與和討論,畢竟限行影響了市民的出行,應當是窮盡一切辦法之後的選擇。罔顧民意,把持公共決策權,拷問了行政理性。

  第三張黃牌罰管理失范。治理霧霾顯然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需要通力合作和密切配合。此次“烏龍”事件,也暴露出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甚至是把治理當成一種表演的舞臺,而在管理上也缺乏更為科學的規劃和安排。如此亂象,霧霾何時才能驅散?一定意義上説,治霾先得治官! (雲南 吳龍貴)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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