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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為“無理由退貨”帶來質的變化

2013-10-28 14:17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上週五,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了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自該法運作20年來的首次修訂。新消法將於明年3月15日施行。

  一部出臺了20年的法律,曾經讓廣大群眾一下子變成了消費者,並逐漸開始走向“上帝”的寶座,但如今現實中有幾個消費者真的成為了“上帝”?運作20年後,消法已經老態畢現,消費者維權往往會有一種無力感。正因此,新消法還處於草案階段時便已引起多方關注。新消法出臺,帶來了一系列亮眼的變化,20年磨一劍,在法律層面回應了現實中諸多消費者關注的維權熱點。比如,保護個人資訊,禁止商家“賣單”;消費者在七天內有“後悔權”;經營者欺詐實行“退一賠三”;網購平臺“先行賠付”;明星做虛假代言負連帶責任;“霸王合同”、“霸王條款”無效等等,更加鮮明地體現了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

  現行消法沒有直接規定“三包”時限,只能引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的規定。實際上,目前僅電視機、自行車等18類商品及手機在執行“三包”規定。新消法規定,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也可以要求更換、修理。進行退、換、修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而最引人注目的,則是確立了網購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反悔權並不是一種新創的權利,這個權利源自於合同買賣中的一种經營模式,商家提出不滿意退貨的目的是加大宣傳力度、樹立商業形象。但當這種取信于消費者的內部約束,上升為外部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對於“無理由退貨”本身來説便是質的變化。現實中,不少電商或者網路經營者也許諾“無理由退換貨”,然而,當這個“無理由”的標準掌握在商家手中時,無理由難免變成了有理由,外觀、包裝等等都可以成為商家不予退換的託辭。但問題是,消費者不拆開包裝又如何判斷商品合不合意呢?

  新的消費方式讓消費者主要通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畫面或者文字選擇商品,難以辨別商品的真實性。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確實應該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把“無理由退貨”上升為電商的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把電商的起跑線拉在了同一水準上,以後這是電商的門檻,而不是優勢。但事實上,目前除了能做強做大的電商可以不太計較消費者的“冷靜期”,不少的電商或者網路銷售者都在盡可能地減少或阻撓消費者退換貨,而曾經不計成本成全消費者退換需要的電商也最終悄然改變規則。這倒不是商業理念改變,而是一旦有大量的退換貨商品存在,無疑將大大增加人力成本與時間成本,這是以價取勝的電商或網路銷售者所難以承擔之重。在新消費渠道,消費者不需任何理由的退貨規則,將於明年開始施行,這對於一些靠糊弄或者欺瞞形式獲得銷量的網路銷售者而言是一次挑戰,對於整個新消費渠道而言,也是一次洗牌的機會。

  我們承認,一些網路交易平臺已積極踐行多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嘗試。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假一賠三服務等多項規定正逐步成為網路交易平臺共同執行的行業規則。但是,只有把這些上升為法律的強制性要求,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從而讓公平更清晰可見。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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