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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類商品不能“無理由退貨” 代言人擬“連坐”

2013-08-27 15:23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已施行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啟動大修,備受關注。修改後的消法草案與現行法相比,改動條款達近三分之一。

  在初次審議基礎上,《消法》修正案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對於備受關注的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二審稿完善並補充了消費者“後悔權”的不適用範圍,明確:鮮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製品等不適用於無理由退貨制度。

  同時,將有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由兩倍提高至三倍,並規定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代言人需承擔連帶責任。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規定除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要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焦點

  5類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一審稿:經營者採用網購、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二審稿:經營者採用網購、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四)交付的報紙、期刊;(五)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解讀:無理由退貨制度,俗稱“後悔權”(消費者冷靜期制度),被視為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昨日再次審議的草案中對於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以及退貨運費作出完善:鮮活易腐、消費者拆封音像製品等商品不宜退貨。同時,“無理由”退貨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之前有委員提出,無條件退貨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一是惡意退貨,甚至有的經營者利用此規定進行不正當競爭而惡意退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郵寄費由誰承擔不明確,可能導致糾紛數量增大;三是不利於電子商務發展。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雖然確定“後悔權”不適用範圍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因此建議增加“交易前,賣家與消費者雙方自行約定是否可以無理由退貨”,否則易生歧義。

  違法廣告代言人擬“連坐”

  一審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食品藥品等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與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審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明星的廣告效應不言而喻。如果代言産品出了問題,明星也應承擔民事責任。新規定意味著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也需擔責。

  劉俊海指出,該規定約束了廣告代言人,包括社會團體、專業人士、明星大腕等,讓他們慎獨自律。劉俊海建議,明星代言産品的時候一定扭轉觀念,不要把廣告片當做藝術片去拍,那是一項危險的法律遊戲,那裏的臺詞跟電影裏的臺詞不一樣,“如果對推薦的商品沒把握,最好不要做廣告,否則消費者將來會來告你”。他同時透露,當前廣告法修改程式已啟動,將全方位提高名人違法代言的懲罰力度。

  “1+2”賠償加碼成“1+3”

  一審稿: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兩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二審稿: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解讀:一些經營者制假售假,甚至生産銷售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主觀惡性較大,原規定不足以懲戒違法經營者,應當提高懲罰性賠償金額。3倍的賠償到底高不高?劉俊海建議懲罰性賠償“上不封頂,下有保底”,並提到民間很多商店都寫著“假一罰十”,而沒有寫“假一罰三”的,可見“假一罰十”符合民事習慣,已獲商業界認可。劉俊海認為,消費者在涉及汽車、房産等大宗商品時,難以獲得“退一賠一”的賠償,相關規定還應加大對大宗商品賠償的約束力。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對消費者欺詐的應實施懲罰性賠償,加大賠償數額才能對經營者有威懾力。

  代價

  以次充好將記入信用檔案

  草案規定,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將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劉俊海同時建議擴大“記入信用檔案”的範圍,即將其記錄同樣納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數據庫,甚至影響其婚嫁、融資採購、投標資格等,“讓失信者受到刻骨銘心的教育”。

  侵權

  商標侵權最高擬賠300萬

  “傍名牌”、假名牌、虛構名牌……商標侵權,今後“代價”可不小。昨日提交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三審稿,擬將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去年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上限被提高到了100萬元。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時,這一上限又進一步提高到了200萬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200萬元進一步提高到300萬元,不設下限。

  此外,提交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還規定,“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但同我國“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標誌使用;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包裝或廣告宣傳。此外,商標代理機構如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艾姍姍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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