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商標審查總時限不變的情況下,基本時限延長,延長時限相應縮短,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由二百萬元提高為三百萬元,為何要這樣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表示,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反饋情況,商標案件多、審查人員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難以改變。目前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只能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分別控制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內,其中涉及單方當事人的案件在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的佔76%,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在十二個月內審查完畢的佔67%,多數案件難以在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的六個月或九個月的基本時限內完成。
謝經榮:商標審查的基本時限由六個月或九個月調整為九個月或十二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的時限,相應由六個月或九個月調整為三個月或六個月。
對於商標侵權300萬的法定賠償上限,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肯定,但他同時指出,上不封頂、下有保底的懲罰性賠償政策,才能更好起到威懾作用。
劉俊海:表明瞭立法者重點治亂的決心,但是也有一些美中不足,因為侵權人會知道新法通知之後,最大的賠償責任可能是300萬元,於是乎他如果侵權收益高於300萬的話,他可能覺得依然有利可圖,所以我認為,還是應當採取上不封頂下有保底的態度,比如至少要賠償300萬,但是如果按照你情節嚴重了,侵害的利益更大的,應當提供更多的賠償,我寧可把300萬元理解為是一個保的最低度的賠償,這樣的話任何一個企業在傍名牌的時候,在決意想侵害別人著作商標專權的時候就會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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