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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産稅傳聞再起 買保險可避遺産稅?

2013-07-04 13:33 來源:揚子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近日央視稱深圳將出臺遺産稅試點方案;此前信誠人壽北京分公司簽下一張2億元保額的保單,這也是目前中國壽險業最大的一張個人終身壽險保單。遺産稅試點徵收、大額投保避稅話題再度被熱議。

  傳聞又起:

  深圳將試點遺産稅徵收?還不會!

  北京現一年保費1450萬元大單

  7月3日,《 中國青年報 》以“遺産稅試點傳聞不斷,大額壽險保單頻出,專家認為富人通過保險規避遺産稅是社會損失”為題,對遺産稅試點傳聞、及大額壽險避稅話題予以關注。報道在網上引發熱議。

  據此報道,央視近日稱深圳將出臺遺産稅試點方案。信誠人壽北京分公司簽下一張兩億元的保單。不過中青報記者從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處獲悉,對遺産稅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消息,深圳暫時還不會試點。但該報道又言及:今年2月5日,國務院批轉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提到,“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産稅問題”。報道還提出:這幾年大陸大額保單紀錄不斷刷新,2011年,太平人壽拿下一張9000萬元保額的壽險保單。今年信誠人壽北京分公司將這一紀錄刷新為兩億元,投保人每年需要交保費1450萬元,交費期10年。

  江蘇調查:

  一險企百萬以上保單逾百張

  傳説南京有千萬元以上保單

  江蘇大額保單投保情況怎樣?昨日,揚子壹財經記者先後在壽險市場份額佔第一梯隊、第二梯隊的公司中挑選代表進行調查。相關公司人士均表示,近年來,大額保單的投保的確呈現上升趨勢,但是否出於規避遺産稅的考慮,卻無從得知。

  第一梯隊的一家公司相關人士介紹,“江蘇的大額投保情況,在我們公司的全系統還不是最突出的,北京、深圳比較多。”處於第二梯隊的某中型保險公司人士,則梳理了2012年以來該公司大額保單投保數據説:目前看系統裏一年超過100萬保費的保單有100份多一點,絕大多數是銀行代理的保單。從代理人渠道看,去年該公司全省範圍年繳50萬的保單共有5單,其中4單都是購買的同一款年金保險産品,以繳費10年為例,這種保單的總保費是500萬。不過,該人士分析介紹,投保人的初衷是否源自避稅卻很難説。“首先還是看中了保險的保障功能。”此外,也有的企業擔心陷入三角債,用這種方式實現資産保全。南京首批外資保險代理人、第三方保險服務機構負責人熊勇介紹説,自己耳聞南京也出現了躉交1000萬元保費的保單,但他還沒法核實。從他親身接觸過的投保實例而言,印象比較深的則是某企業中層幹部:該人士自2008年開始,投保一款終身壽險産品,年交20萬元,計劃交20年總計保費400萬元。“類似的案例我身邊已有一二十例,有的受益人是投保人自己,有的是下一代。”相關投保人多是私營企業主或企業高管。

  投保建議:

  想避稅須寫明受益人

  年金産品、分紅萬能較“受寵”

  那麼,壽險到底能不能規避遺産稅?規避原理是什麼?上述第一梯隊保險公司人士介紹:“遺産稅是指當公民死亡後,政府就其遺留的財産進行徵稅。也就是説,徵收前提條件是‘死亡’。”該人士介紹,人身保險中,當指定了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人死亡),受益人取得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不屬於被保人遺産,一般不用交納遺産稅。而當人身保險沒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人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時,身故保險金會作為被保人的遺産,此時一般認為身故保險金要交納遺産稅。“因此想避稅的,一定要寫明受益人。”

  什麼樣的保險産品可免征遺産稅?該人士介紹,多數國家意外險、保障型終身壽險(含兩全險保障期間發生身故的)可以免交遺産稅,投資型産品(投連、萬能)在有些國家要對收益徵稅,但其身故保障部分可免征遺産稅。“我們國家尚未徵收遺産稅和贈與稅,因此無法確定具體實施細則。除人壽保險外,家族信託、慈善基金會等在很多國家也可以免交遺産稅。”實際投保中,大額保單一般選擇什麼樣的險種?記者了解到:年金産品、分紅、萬能型終身壽險較“受寵”。以上述中型保險公司為例,5單50萬年繳的投保案例中,4單都投保的是同一款年金産品。該産品為分紅型。熊勇碰到的案例則多選“一張保單保三代”型保單。其投保人為家庭成員第一代,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第二代。“第二代未成年前,每兩年或三年領取資金,投保人自己支配使用;第二代成年後,使用權轉移給他;若第二代發生風險,第三代可以領保險金;若第二代健康長壽,可以一直領生存金。”他提醒説,這類産品有的保障至80歲,有的保障為終身,建議選擇後者。

  買保險是否能避稅

  正反方PK

  正方

  當前買人身險能避哪些稅和債?

  ●理賠金和保險給付可免個稅

  ●分紅險分紅收益暫免收個稅

  ●企業為職工買年金險可在工資總額4%以內稅前列支

  ●債務人破産時,債權人不能對其壽險保單和保險金進行追索

  目前在大陸地區買人身險産品,可以避哪些稅和債務?保險專家介紹,保險首先不受債務的影響。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金不屬於破産債權,即在債務人破産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對債務人的壽險保單進行追索。舉例,張先生因做生意欠下鉅額債務,但之前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因人壽保險不屬於破産債權,所以債權人既無權利強制要求張先生退保,以保單現金價值償還債務,也無權對保單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進行追索。

  同時,保險賠付可以免稅。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和理賠金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身故賠償金、車損賠付、醫療保險金等。分紅類保險的分紅收益也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般來説,保險公司每年會拿出可分配盈餘的70%用於分紅;有的險種,其生存金還可複利計息。

  此外,企業年金也可以避稅。按照國家政策,企業為職工購買企業年金,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在稅前列支。 綜合

  反方

  律師:買保險避遺産稅只是噱頭

  專家稱:遺産稅3年內不太可能開徵

  A 遺産稅短期內不太可能開徵

  “買保險,只要指定了受益人,就能避遺産稅。”持這種觀點的人,依據的“法寶”就是2004年曝光的《遺産稅法》草案。該草案中,確實有這樣的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産總額。而在2010年8月新出的《草案》中,對其中部分內容做了修訂,並且添加了新的內容。

  問題是,僅僅憑這一條,就能説買保險可以避遺産稅嗎?國內的人士想要利用這個功能,首要的條件是我國得開徵運作遺産稅。但我國開徵遺産稅的步伐可能不會太快。

  今年3月5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就表示,遺産稅是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徵收難度很大的稅種之一。要對遺産徵稅,首先要能夠了解個人有多少遺産,遺産在哪,是不是屬於應稅的遺産等。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和家庭財産登記制度,所以在開徵遺産稅短期內不太現實。“草案只是草案,這樣一個影響深遠的稅種,並不是只有一個部門或一家之言就能確定的,而到‘十二五’時期結束也僅有三年不到的時間,顯然不可能在此期間實行。”上海天衡稅務師事務所專家表示。

  B 境外保險避遺産稅有“硬指標”

  我國臺灣地區的《遺産贈與稅法》也跟我們的草案有幾乎完全相同的規定,可現實生活中,通過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司法解釋,對投保時的年齡和身體狀況、繳費方式、具體的産品種類等等,都有嚴格限制,絕不是買個所謂的“富人險”就能避遺産稅。在美國,人壽保險與遺産稅的繳納分為兩種不同情況:若保單所有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即投保人給自己買保險,就算指定了受益人,保險金也要全部計入到遺産,該繳的遺産稅,一分錢也不會少。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的,比如A給B買保險,一旦B身故,受益人所得的保險金確實是可以免繳遺産稅的。但這是不是就意味這樣做一定能避稅?不一定!這要看A所支付的保費有沒有超過A的贈與稅起徵點。對於超過的部分,則需要繳納贈與稅。當投保的人身險産品保費遠遠低於保額時(純保障型的産品),確實能夠起到節稅的作用。可如果保費接近甚至大於保額(通常是儲蓄型産品),則基本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反觀我們目前市場上的人身險,絕大部分産品是分紅險,保險銷售人員向“富人們”極力推銷的産品,很多的保險利益中保障成分相當低,甚至是被保險人身故後,只能退回所繳納的所有保費,根本談不上有多少保障,就算將來我國推出遺産稅,這種産品也無法避稅。

  C 富人買保險並不能避遺産稅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保險律師李濱表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保險根本就不具有避稅、避債的功能,或者説財産所有者如果想實現避稅、避債的目的,有多種更好的方式。李濱認為,稱保險具有避稅、避債功能是保險業處於持續低迷狀態下的壽險業為了誤導銷售而提出的噱頭。李濱指出,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徵收遺産稅的客觀條件,即使若干年後開徵遺産稅,其針對的也是少數富人,遺産稅的納稅人不會針對普通百姓的。在個人信用、財産實名制、財産登記制度尚未完善之前,財産所有人有著更多的通過動産或是不動産將自己所有的財産轉移的方式,比如將存款存入下一代名下,將固定資産登記在下一代名下;與這些方式相比,通過保險避稅時,由於保險金的給付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發生保險事故),相比其他保險避稅方式就顯得非常笨拙,而且資産流動性極差。 綜合

  ●提醒

  個人購買保險費用都是稅後收入 投資型保險被追債時或被凍結

  一些保險公司打出“‘富人險’可以合理規避遺産稅、其他個稅以及個人債務糾紛”這一噱頭,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這背後是保險公司衝高保費的業績目標在驅動。先説“避稅”。事實上,首先是現階段遺産稅尚未開徵;再者,個體消費者目前都是用稅後收入購買保險産品,即使買最高保障的富人險也不可能避稅。再説説“規避個人債務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保護與個人生存保障密切相關的保險,例如社會保險、保障性強的壽險,而投資理財型的保險因其具有很強的投資特性,和生存保障關聯不大,在發生債務糾紛時是有可能作為資産查封或者凍結的。所以對於“富人險”來説也需要具體分割,不能一概而論。(記者 馬 燕)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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