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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維權要揮舞法律“大棒”

2013-05-10 09:17 來源:中國證券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投資者近期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的努力仍在繼續。繼幾名股民訴佛山照明虛假陳述索賠案獲法院受理後不久,五糧液、綠大地、紫光古漢、彩虹精化、寧波富邦等證券民事賠償案也有望于近期啟動或正式開庭審理。加上創業板市場幾乎可以肯定將被嚴厲處罰的萬福生科,投資者民事司法維權有望全面開花。

  損失民事索賠有門,對投資者來説有利於減少損失甚至恢復投資前財産原狀,避免了血本無歸,是證券民事司法的一個進步。但這是一個退而求其次的並不完美的折中結果,甚至可以説只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最小限度彌補方案,就投資者保護的效度而言偏于保守。畢竟,投資者進行投資的目的是冀圖保值增值,至少想跑贏同期銀行存款收益,而不僅僅是維持原值或減少原值損失,更何況還是通過艱難司法維權、簡單恢復原狀的做法。

  證券市場中受損的大多數投資者並沒有參與到證券民事賠償的行列來,以及參與其中的投資者所獲得的損失賠付率較低(相對於整體損失而言,個案勝訴所獲賠付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投資者即使不能未雨綢繆,也應開放維權思路,用足法律法規賦予其的查閱賬簿權、重大事項提案權、人事監督權等全部維權手段,而不能僅是消極地坐看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起落,或坐等企業管理者及其專業輔助仲介機構的最後良心發現。

  實際上,主動維權、開放維權和創新維權延續著投資者保護的主要屬性,是證券維權的核心價值所在,更是支撐投資者維權成敗的法律實務階梯。

  當下A股市場一個不可回避而又讓人尷尬的證券維權現實是,投資者在面對非系統性的人為損失,譬如擬上市公司欺詐發行、上市公司高管違反誠信及善良管理人義務、財務粉飾或財務造假、仲介機構背棄執業操守出具非真實性法律或財務文書等非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失時,投資者往往不是積極選擇以各種方式維權,而是選擇了消極等待,等待證券侵權“生米煮成熟飯”。即使有少許的投資者最終選擇了司法維權,也多是採用恢復原狀性質且有最高額限制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維權手段,維權手段非常消極、單一。

  投資者的安全必須是用不停揮舞法律“大棒”換來,而且還必須在面對各類層出不窮的造假、虛假陳述手段時,以開放的心態、創新的思維主動對維權的“大棒”推陳出新,以便讓其手中的維權手段不落後於造假者的侵權手段。對此,美國上至證交會(SEC),下至機構投資者及一般投資者,都感觸頗深。美國在投資者維權領域,不僅有“個人訴訟(含股東集團訴訟)”,還有SEC提起的“非個人訴訟”;不僅有《1933年證券法》等一般法,還有被業界稱為矯枉過正的《薩班斯法案》和《投資顧問法》等專門法。

  相對於國外成熟市場國家的投資者維權而言,中國的投資者維權還完全可以更前瞻一點,更主動一點,更有創意一點。一旦投資行為發生、投資權益遭受非正常損失,在既有法律框架下,第一步要首先啟動管理層問核程式,通過主動預防式維權盡可能將維權端前移,通過查閱賬簿、股東名冊等維護投資者知情權的法律救濟手段將證券維權程式移至實質損害發生之前。第二步要強化事中管理,在關聯交易、大股東佔款等重要事項發生時,要通過提案管理層、對管理者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等維權手段將風險控制在事中。第三步在所有既有救濟手段都用盡、損失仍然無法阻止時,選擇破産重整程式或提起證券民事賠償之訴。此時,除破産重整程式這一上市公司重生程式外,為儘快獲得賠償並盡可能減少直接或間接損失,尤其是起訴時仍持有所投資公司股票的投資者,為避免羊毛出在羊身上,起訴的對象要不限于所投資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和管理層,還應包括為其提供服務並負有責任的仲介機構或PE機構投資者,並盡可能讓最後的損失由公司實際控制人、負有責任的PE機構投資者或仲介機構負擔,至少是共擔,而不應僅僅是由上市公司自擔。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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