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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會員制打網際網路出版擦邊球 存非法集資風險

2013-09-17 10:08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微信啟動商業化以來,各種新玩法不斷出現,近日明星陳坤的微信公眾賬號推出會員制,關注陳坤微信公眾賬號的粉絲每個月花18元就能成為會員,享受各種增值服務和特權。據稱,陳坤公眾賬號收費會員制推出僅一天,進賬就超過700萬元,這讓娛樂和傳媒行業都在驚呼,微信公眾平臺將成為明星們的好生意。

  明星陳坤微信公眾賬號推出會員制僅一天就進賬700萬元

  陳坤微信會員半年收費100元

  在陳坤的微信公眾賬號主頁上,分為會員討論區、行走的力量、寫真、新聞、書籍、音樂、語音定制和個人中心等八個欄目,在個人中心,用戶可以進行付費成為會員。

  收費共分為四檔,每個月是18元,每個季度50元,每半年是100元,一年則是168元。成為會員後,用戶可以閱讀陳坤的書籍,欣賞陳坤錄製的音樂,查看陳坤的私房照,參與會員討論,定制語音推送。

  有業內人士推測,陳坤在新浪微博有5700多萬粉絲,微信公眾賬號的粉絲數超過百萬應該不難。那麼這100萬微信粉絲中,只要有10%的鐵桿粉絲願意付費成會員,那麼陳坤公眾賬號每年進賬至少1680萬元。

  除了現有的各種特權外,有了這些願意為偶像花錢的鐵桿粉絲,陳坤微信公眾賬號未來還可以出售T恤、CD等各種衍生品,還可以開發出更多的商業變現途徑。從更長遠來説,明星們通過微信公眾平臺可以與粉絲直接形成互動,不再依賴於第三方經紀公司。有了新的平臺,明星可以組建自己的工作室,實現收益最大化。

  騰訊稱明星會員制還在試運營

  對於明星的微信公眾平臺推出收費會員制,騰訊給北京青年報記者的回復是,目前明星會員制還屬於試運營期,逐步開放給所有願意嘗試這種合作模式的企業和明星。

  騰訊方面強調,想要開通收費會員的明星公眾賬號,必須是由合法合規的公司來代理運營。微信會員制的業務模式只針對企業,因此微信支付的介面暫時不向個人開放。

  值得注意的是,騰訊方面表示微信是免費提供服務給第三方的運營者,暫不涉及任何分成,“除了明星會員制,我們也歡迎其他賬號在微信平臺創造出更多創新的業務模式。”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其實陳坤並不是在會員制上第一個吃螃蟹的微信公眾賬號。上個月,微信公眾賬號“邏輯思維”宣佈推出5500個會員,其中5000個會員每年收費200元,500個鐵桿會員每年收費1200元,據稱這5500個會員席位在6小時內就搶購一空,運營方進賬160萬元。

  運營陳坤賬號的公司並“不知名”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陳坤公眾賬號是由一家名為“深圳市比特海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提供服務支援,這家深圳公司的主頁並不是網路行銷,而是開發App,目前該公司開發有超級明星臉、情侶壁紙、餐桌衛士、短視頻精選等4個App,但都不是很知名。

  除了運營陳坤的微信公眾賬號以外,網路作家南派三叔的微信公眾賬號也是由比特海運營,目前也推出了收費會員制,月卡、半年卡和年卡分別收費5元、30元、55元,付費會員可以閱讀南派三叔的最新作品和參與會員討論。

  很顯然,南派三叔的微信公眾賬號會員服務主要還是體現在付費閱讀上,這樣一來,微信公眾賬號與傳統的網路文學網站成為競爭對手。昨天,就有網路文學網站的人士質疑微信公眾賬號提供付費閱讀的資質問題,“這些賬號都是由第三方公司在運營,難道他們都有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的資質?”

  北青報記者查詢到,深圳比特海公司的工商註冊資訊顯示,其經營範圍的確不包括電子出版或者網際網路出版。

  不過熟悉企業法律的人士表示,目前工商和行政部門對於企業經營範圍的監管不像過去那麼嚴格,只要不是銷售特許經營、限制經營、禁止經營的商品,超出營業執照範圍通常都不會招致處罰。

  專家觀點

  陳坤微信號商業經營涉嫌違規

  微信公眾賬號開啟商業化經營的模式,IT法律專家趙佔領認為,這是值得鼓勵的嘗試,但是裏面也存在風險,尤其是防止公眾賬號被用戶非法集資,損害用戶利益。

  趙佔領指出,目前陳坤公眾賬號的服務提供方比特海只有ICP備案號,沒有ICP許可證,“任何公司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資訊等服務活動,都應該具備ICP許可證。”

  這也就是説,如果比特海不僅是陳坤公眾賬號的服務提供方,還是代理運營方,嚴格來説屬於違規,因為比特海雖然是合法註冊的公司,但是沒有獲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經營行為的許可,“這個違規性質倒不是很嚴重,而且各地的通訊管理局管得也不嚴。”

  一位從事網路行銷的資深人士向北青報記者表示,其實幾年前在超女最火的時候,就有第三方公司利用網上平臺針對粉絲推出VIP會員服務,當時這些公司與明星粉絲互動的平臺主要是百度貼吧以及YY語音平臺,“只不過規模不大,關注度沒有微信這麼高。”

  趙佔領認為,粉絲經濟並不是網際網路的獨特産物,像微信公眾賬號這樣的網際網路産品只是工具,為粉絲經濟的商業化經營提供了更有利的平臺,“如果經營數額達到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確有必要進行更嚴格管理。”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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