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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重典”重在落實

2014-06-25 09:36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新京報》報道,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原法頒布于2009年,實施僅5年即面臨大修。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多數修改內容延續了送審稿的思路,比如堅持“重典治亂”,大幅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政府失職將被問責。

  “食品安全,重於泰山”,這話國人喊了許多年,從中亦可窺見我國食品安全形勢不容樂觀。而五年前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隨著市場形勢的快速變化,很快又要對其修訂,也説明瞭我國依法治理食品安全的決心。該法奠定了我國食品經營和監督規範的基礎。但是,我們不能僅僅著眼于“有法可依”,更要注重“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落實,食品安全法才能落地有聲、受人尊崇。

  筆者從事市場監管職業,對多年來我國基層食品法規的落實,深有感觸:並非我國在食品安全領域法規多麼滯後,而是法規落實往往打上折扣,無法完全實現法規制訂之初衷、目的和預期。原因主要有:一是與社會誠信等道德水準有待提升關係很大。當下社會轉型期,人們思想多元,道德水準、法治水準等參差不齊,誠信等道德水準不高。這種社會局面給個別投機分子不顧經營道德和社會道德可乘之機,鑽違法成本低的法律空子。二是政府管理機制上的矛盾與搖擺。此前,我國為擺脫市場開放後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弊端,將監管食品的主要部門工商、質監,實行垂直管理到省的體制。這樣做雖有效遏制了地方保護主義,卻也因此形成了地方政府食品監管職權與監管責任“兩張皮”的現象,造成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的一定程度缺失。三是將食品監管責任分段式劃歸工商、質監、衛生、食藥等監管部門,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各方的推諉扯皮現象,繼而影響了食品監管的效力和力度。

  如今,國家體制改革中,將食品監管機制再度下放至地方政府,要求當地政府的食品監管權力與責任統一,並要求食品生産、流通等領域一站式監管,進一步理順了體制關係。這些,確實給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提供了法治基礎和前提。可是,要想真正解決好食品安全問題,最重要的仍然要看落實。其一,仍要切實解決地方政府長期以來依然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筆者在現實執法辦案中,可以説幾乎件件案子都可能遇到説情者,其中來自政府保護的説情最具影響力;其次,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想讓説情風全部退潮,也許一時還不現實。這就要求國家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讓全社會人人知曉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重典嚴罰”性,讓法治的力量消弭説情風熾烈的影響———當法治思想和意識深入人心時,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規的自覺性才會形成。第三,關注市場契約精神、社會誠信道德思想的宣揚和形成,也是落實食品安全法規的重要前提與保障。比如社會黑名單庫的建立與落實,就非常有利於食品安全理念與道德思想的形成。

  法規畢竟只是一些死的條文,只有當它們深入人心,形成自覺理念,並能切實落實到位時,才能形成對食品安全法規的敬仰和尊重,人們才會主動遵守,經營與監管責任才能真正落實到位。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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