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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施行一月:美團、噹噹網等平臺涉嫌違法

2019-02-15 08:37:00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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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臺賣家,別想著打擦邊球(政策解讀·電商法施行一月(下))

  電子商務法施行以來,絕大部分電子商務經營者與平臺經營者都向合規合法看齊。但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漏網之魚要麼打法律擦邊球,要麼頂風作案,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一定影響。

  未來,如何讓電子商務法真正能夠令行禁止?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如何落細落實?

  老問題新表現,行業頑疾具有反覆性

  時下正值春運,網路訂票處於高峰。一些消費者擔心:線上旅遊平臺捆綁搭售的“老毛病”真的改了嗎?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和消費者網近期展開調查顯示,搭售問題並未根除。通過體驗調查發現,各線上旅遊平臺均沒有發現明顯默認勾選行為,基本做到“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但個別線上旅遊平臺在行銷策略上,仍抱有“打擦邊球”的僥倖心理。

  比如,在某知名旅行網站上,體驗人員發現其中一種選項是普通預訂,點擊“預訂”後彈出一個接送機券包頁面。這個頁面如果消費者不仔細看,很容易點擊平臺用顯著深色突出的“加入行程”入口,而點擊這個入口要加收38元服務費。雖然旁邊有“我不需要,繼續預訂”入口,但這個入口不僅用了不顯眼的淡灰色,字號也非常小。

  此外,“砍單”一直以來是投訴熱點。消費者下單成功並付款後,電商經營者以商品缺貨、系統出錯、操作失誤、訂單異常等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或者一直拖著不發貨,使消費者權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電子商務法施行後,電商平臺上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送郵件確認發貨即合同成立,類似這樣的條款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在1月1日的調查顯示,大部分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前及時修改了相關條款,但仍有蘇寧易購、蜜芽網、噹噹網、聚美優品等4家電商平臺並未按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及時修改協議條款,仍規定實際發貨或發送發貨確認郵件時合同成立。

  對此,北京消協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4家電商平臺的條款內容違反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平臺經營者和有關商家處以罰款。目前,這幾家電商平臺都已完成整改。

  代購被納入監管,這是電子商務法的一大亮點。但1個月以來,出現了不少新情況:一些跨境電商平臺上,不少商家採取手繪、外語等方式發佈代購資訊。這是否會給平臺管理和鑒別帶來很大難度?平臺該如何調整?

  小紅書合夥人曾秀蓮認為,大部分平臺一直都在與不合規行為“鬥智鬥勇”,現在的後臺系統通過“學習”可以對手繪、外語等方式進行有效識別,但需要一定時間來積累樣本。所以這種現象對於平臺管理只是短期內的難度,更重要的還是看平臺的態度。“大平臺應該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最大限度擠壓不合法行為的空間。”

  “二選一”情況突出,平臺應加強合規自查

  “二選一”在電商業界是個老大難問題。僅去年以來,就有多起事件發生:拼多多被淘集集舉報其強制商家“二選一”,滴滴外賣進駐無錫時商家被美團要求“二選一”……

  實踐中,電商平臺“二選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會導致多重利空:消費者減少了可供選擇的平臺內經營者、商品或者服務品種、數量,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自主選擇權受到侵害;處於弱勢地位的商家渠道受限,商業利益受損,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強勢平臺;被排斥的其他中小電商平臺礙于各種因素,不便請求行政或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對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技術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交易價格、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實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費用;二是平臺經營者違反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200萬元以下罰款。

  然而外賣電商領域,強勢平臺“二選一”依然存在。據有關報道,美團外賣仍在海口、成都、咸陽等地強制要求入駐商家“二選一”。日前,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透露,海口市工商部門已對運營美團外賣的北京三快科技公司海口分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記者調查發現,電子商務法施行後,噹噹網、蜜芽網等電商平臺都曾出現涉嫌違法行為。儘管這幾家平臺及時改正,卻暴露出平臺內部在法律頒布後沒有及時自查相關經營行為的問題。有業界人士表示,電商平臺急需加強自律意識,重視合規審查。

  建立適應電商業態發展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

  電子商務法共有7章89條,涵蓋範圍非常廣。其中,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問題、平臺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義務、商品、服務品質擔保機制和先行賠償責任等重點條文,都奔著痛點去,向著問題走,施行後效果顯著。不少業界人士建議,法律施行有待進一步落實落細,建立適應電商業態發展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

  對信譽評價問題,每日一淘首席運營官淡焦成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法規定了不允許刷好評、刪差評,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刷好評刪差評易,追責成本卻很高。如何進一步明確“虛假評價”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個問題值得研究。

  對於“二選一”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指出,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具有宣示倡導性作用,豐富了對市場支配地位考量的要素。對電商平臺“二選一”的違法性判斷,應遵循個案分析原則,綜合考慮平臺經營者所處行業的市場競爭狀況並結合大量數據,對是否構成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加以分析。這給實踐中的執法人員帶來挑戰。

  不少業界人士還表達了對包容審慎監管的期盼。淡焦成認為,在網際網路時代,新業態、新商業模式日新月異,對線下資源的重組和用戶痛點的改造,難免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帶和空白區域。往往是企業先做出探索,市場到了一定規模,法律隨後出臺。“希望對一些領域不要急於否定網際網路模式創新,給予一定寬容度,更好激發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創造力。”

  本版製圖:沈亦伶 黃 超

  齊志明

[責任編輯:黃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