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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攤”管理難,臺灣如何破題

2018-07-19 13:59:00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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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包括上海在內的許多城市的市民來説,“夜間消費”讓人又愛又恨——誰都喜歡夜排檔小吃,但誰也不希望小吃街放在家門口,衛生、安全往往成為問題。

  在夜市文化流行的中國臺灣,夜市管理問題一直備受重視。有關部門如何做到讓“擺地攤”井然有序,防止治安、衛生、交通方面問題的發生?豐富多彩的夜市如何保持環境的整潔舒適?那裏的經驗或將帶來一些啟發。

   容許夜市的存在但不放任自流 

  鴨血湯、滷味、刨冰,棒球帽、衣服、首飾……走在臺灣的大街小巷,售賣著各式商品的攤販隨處可見,多元化攤販已然成為臺灣的特色街景,並衍生出著名的夜市文化。據臺行政主管部門統計,全臺共有31萬個攤位,年收入達5500億元(新台幣,下同)。

  雖然臺灣各地攤販多,管理比較有序,但真正合法的攤商寥寥可數。以臺北市為例,全市攤販數量超過3萬,但領有許可證的僅1573個。原來,自1984年起,臺灣攤販的營業許可證申領條件變得極為苛刻:申請者需要滿足低收入或身體殘障的條件,不然只能“望證興嘆”。

  不過,對於攤販非法擺設的情形,臺灣島內各縣市並沒有採用杜絕、禁止其開張的方法,而是提倡輔導轉型,讓市民和遊客更好地享受物美價廉的“地攤經濟”。數十年來,臺北對於攤販管理遵循著以下原則:承認它們是城市的一部分,容許它們的存在,但不放任自流,而是劃定區域、攤位、經營範圍,予以保護和管理。

  曾被居民投訴,如今營業後不見垃圾和油漬 

  傍晚時分,位於臺北市雙連捷運(地鐵)站附近的寧夏夜市陸續迎來了小推車,攤販們架起帳篷,擺好桌椅,準備著香飄四溢的美味小吃。第二天上午人們再路過這裡時,晚上擺攤的地方已恢復成一條車輛正常穿梭的道路,不見垃圾和油漬。

  這是臺灣夜市的常態,但它們並非一直都如此整潔有序。以寧夏夜市為例,上世紀90年代,寧夏路居民因不堪忍受夜市的雜亂和噪音,強烈建議把攤商遷走。這讓臺灣經濟主管部門傷透了腦筋。他們既擔心遍地的攤販影響市容,又怕過度取締後引發攤商抗議,失業問題無法解決。於是,從2003年開始,臺“經濟部商業司”要求攤販自己籌設自治會,由自治會籌資聘請保安來維持市場交通秩序,營業結束後要請人打掃環境、清運垃圾等。

  臺北寧夏夜市的蛻變很大程度上得益於自治會的良好運作。寧夏夜市的商販成立了“寧夏夜市觀光協會”,夜市的所有攤販都是協會的會員,協會內設理事長、若干理事、總幹事和財務等等。作為自治組織,攤販們別出心裁,推出了“環保夜市”的理念,吸引了更多的當地民眾及各地觀光客。

  更重要的是,寧夏夜市提出“不同流合污”,即安裝油脂截留器。油脂截留器可以將營業時所産生的油污水有效過濾分離、截留油脂,再將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排出。每週,寧夏夜市觀光協會會派專業清潔公司來抽取油污水,費用由會員共同分擔。這樣,截留設備可以減少污水留下的惡臭,也可以保證附近下水系統的暢通。大多數攤販還在自治會的倡議下自費安裝了靜電式除油煙機。除此之外,寧夏夜市觀光協會為保障食品原材料安全,鼓勵商販們定期將原材料送到相關部門檢驗。

  除了集中經營、有自治會管理的攤販,臺灣街頭也有一些“打遊擊”的小攤販。他們不僅沒有合法證照,也沒有加入任何組織、擁有編號。對於這些攤販,臺灣的警察們會重點盯防。按照臺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於未經許可在道路上擺攤設點的行為,警察一旦發現,有權給予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貨品。但臺北市警察局的一位員警透露,只有那些嚴重擾民,引起市民投訴、屢教不改的無照攤販,他們才會下狠手嚴厲處罰。一般情況下,雙方處於“良性互動”的狀態。

   遵循“攤販管理辦法” 

    自覺維護環境 

  在臺灣,夜市管理也曾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不依。早在1999年,臺灣就頒布過《攤販管理規則》,其中第10條規定:“都市重要地區、觀光地區、市場周圍、重要交通道路等處所及飲食攤販,不得發給流動攤販許可證。”但這一法規引起了市民的強烈不滿。

  平衡好夜市的繁榮與良好的市容市貌需要切實可行的法規。目前,新北市是全臺灣夜市最多的地區,但是新北市的大型合法夜市只有板橋湳雅夜市、汐止觀光夜市兩處。其他諸如輔大花園夜市、中和興南夜市、永和樂華、三重三和新莊廟街等處均屬於違法,目前仍在輔導合法經營階段。

  2012年,新北市頒布了《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規定攤販需要向當地地方自治團體申請營業,並且在申請時需提交“營運計劃書”。“計劃書”中需要包含設攤數量、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食品衛生管理、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等內容。這種形式讓攤販除了賺錢之外,還形成了維護市容市貌、不給市民帶來不便的意識。

  另外,此《辦法》中第8條明確規定:“擺設于道路之攤架,不得固著于地面,並應于每日休業後搬離現址;營業設備及販賣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保持環境清潔;營業地點及周圍地區,應有專人負責打掃,地面、水溝、廁所等應沖洗乾淨,其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不得有妨礙交通、安寧秩序、消防、公共安全之行為;經營飲食類之攤販,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

[責任編輯: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