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高雄氣爆案今判決 榮化董事長等6每人平均被判4年
台灣網5月11日訊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高雄地方法院今(11)日做出高雄氣爆案的判決,李長榮化工(1704)董事長李謀偉等6人一審被判4年。榮化也在下午召開記者會併發表聲明,認為氣爆主因並非丙烯管線破裂所造成,未來也將協助被告提起上訴,除捍衛被告的權利之外,盼檢察官跟法官能透過科學查證,厘清事實真相。
2014年7月31日的高雄氣爆,一共造成32死、321人輕重傷,榮化公司董事長李謀偉以及5名員工遭到檢方起訴,全案今天上午高雄地院一審宣判,6每人平均遭判4年。
李謀偉的委任律師陳玲玉出席記者會強調,根據研究報告,丙烯本身是不會爆炸的,且在土壤中也不會爆炸,認為丙烯管線破裂並非氣爆主因。且在高雄氣爆財損的賠償案中,也已判定氣爆事件發生原因是市政府在1991年所採箱涵包覆管線之施工工法所造成。
陳玲玉表示,發達國家和地區針對類似重大事件,會在司法判決前成立事故調查委員會,蒐集科學證據。但此次案件檢察官以違背科學事證的理由草率起訴,未來將提起上訴,並希望能組成調查小組,透過科學查證,查明確切的因果關係。
榮化也在聲明中稱,對於法院未採用科學事證以厘清事件真相,加上可能未查明公司分層負責之組織體系,以致認定公司的6位同仁均應負擔過失致人死傷之刑責,深表遺憾。(台灣網 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