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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主改了“洋姓名” 房産證無效?

2015-03-18 10:37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美籍華人陳女士辦理房産過戶有麻煩,怎麼證明護照上的“我”就是房産證上的“我”?

  “入了美國籍以後,我的名字已經和原來大不一樣了。要是過戶的話,我怎麼證明我是我?”不久前,早已移居海外的陳女士向記者諮詢,自己在移民的過程中,護照上的姓名經過了不至一次的更改,而早年其在廣州名下還有一套房産,是用過去的第一代身份證登記的,近期想要辦理過戶手續的話,怎麼可以證明現在美國護照上的自己就是中國內地房産證上的自己呢?

  廣州市房地産交易登記相關負責人昨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近年來隨著出境移民的內地居民人數不斷增加,像陳女士這樣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多。由於部分人在出境時是循非正常渠道出境,也有部分人移民後並沒有到當地派出所進行銷戶登記,事實上存在雙重身份,所以這類人群在申請進行房地産登記時,其實很難有明確的統一答案,交易登記部門有相關的技術規範進行指引,處理相關個案時更會慎之又慎。

  很多年以前,陳女士的父母在廣州買了一套房子,並且出於種種考慮,房産證上用了陳女士母親和她兩個人的名字,而且當時二代身份證還沒有推出,陳女士是用其一代身份證進行登記的。

  “房産證是我用一代身份證登記的。不過一代身份證現在失效了,我原來的中國護照上的身份證號碼現在也剪角失效了。”陳女士有點疑惑地表示,近期如果她想辦理過戶手續的話,究竟應該怎麼證明自己的身份。

  更值得一提的是,陳女士當時的中國護照是按照拼音字母標注了其名字的,而她後來嫁給了美國丈夫後,就把自己護照上的姓名在原來的基礎上,在後面加上了丈夫的英文姓氏,後來正式入籍美國,陳女士又把自己的中國姓氏只保留了姓,而把自己的中國名字改為了英文名。“現在我的美國護照上基本都是英文名了,在沒有中國有效證件的情況下,還能夠順利過戶嗎?”陳女士疑惑地表示。

  無獨有偶。葉女士十多年前在海珠區買下了一套房産,由於自己後來嫁到香港並且獲得了香港身份,所以房子一直都是給弟弟居住,不過前一段時間因為生意上需要週轉資金,所以她就決定把房子賣掉。結果一切談妥之後,在仲介的帶領下和買家一起到了房地産交易登記部門準備辦理過戶手續。當她拿出自己的香港身份證要辦理過戶時,就被告知這樣無法辦理,因為她的房子是她還具有內地身份時購買的,交易登記部門無法確定這個持有香港身份證的她和原來的她是否就是同一個人。

  “交易登記部門要我們去派出所開一個證明,證明這個香港新身份的我和原來的我是同一個人。”葉女士告訴記者,為此,她還要到當地的派出所再跑一趟。

  交易登記部門:身份變更再認證需提交資料

  “這類涉及身份資訊變更的情況近年來越來越多,一些在境外獲得了新身份的人,甚至什麼資料都沒有提供,就想辦理新的登記手續。”廣州市房地産交易中心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像陳女士和葉女士這樣的個案其實非常普遍。本著確保個人財産安全的原則,交易登記部門對相關的申請都嚴格把關。

  “除了出生年、月、日之外,我們要核對的資訊非常之多,以確保提供新身份資訊的人和原來辦理房地産登記的是同一個人。”這位負責人介紹,一般而言,只要循正常渠道出境,都應該會到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銷戶手續,在入境地也會有相關的入境證明。如果要辦理新的登記手續,需要有原派出所提供的證明、以及其本人的出境證明和遷入地的入境證明,如果涉及變更姓名等情況的,甚至需要遷入地的一些證明文書。因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其實很難有統一標準的答案,只有拿到登記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後,才能看看是否需要補充資料。

  據介紹,在實際操作中,房地産交易登記部門工作人員還經常遇到一些當時是通過非正常途徑出境,並且獲得了新身份的申請者,由於這類人群很難提供原居住地的銷戶證明,所以交易登記部門在處理時會更加嚴格,要求提供更多證明材料。

  七類權利人:身份資訊變更要提供變更證明

  廣州市房地産交易登記中心透露,去年出臺的《廣州市城鎮房地産登記技術規範》已經對房地産權利人的身份資訊變更後的登記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要求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內地人,應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如無法提供的,應提交原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前歷史身份記錄或身份變更的宣誓聲明等其他足以證明變更前後為同一人的材料。

  據悉,以下七種情況中,房地産權利人的身份資訊發生變更,當其申請辦理已登記房地産的新登記事項時,提供證明申請主體與登記簿記載的主體為同一人的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境內自然人應提交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二)軍人退役或轉業,房地産以原軍官證等身份證件登記的,應提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核發部門、現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三)境內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應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如無法提供的,應提交原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前歷史身份記錄或身份變更的宣誓聲明等其他足以證明變更前後為同一人的材料;

  (四)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內居民身份,應提交經公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五)境外自然人應提交經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六)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交其主體登記機構出具的相應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七)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應提交其批准和註冊機構出具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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