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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條禁令明令禁止 飯店設“最低消費”咋就管不住

2015-03-18 10:35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包廂設最低消費、收取食具消毒費、禁止自帶酒水……多年來,餐飲業堅守多條“霸王條款”,飽受詬病。

   去年11月1日,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其中明令禁止餐飲經營者設最低消費。可在剛剛過去的春節假期,“最低消費”成了消費投訴的熱點之一,上海一些飯店仍我行我素。

   “最低消費”收得隨心所欲

   春節前幾天,上海市民周先生計劃在某酒店籌辦宴會,負責接待他的馮經理承諾,包房不設最低消費,可自帶酒水。雙方還談妥了菜品,一桌菜差不多3000元。

   次日晚上,一家親朋10余人赴宴。冷菜上完,周先生招呼服務員,想把賬提前結了。此時,值班經理提醒周先生,這桌菜“不夠包房標準”,須加菜。礙于面子,周先生只得加了幾個菜。此時,一桌菜價格已逾5000元。沒想到,經理再次提醒:“仍不夠包房標準。”當晚,一桌菜最終買單6636元。事後,周先生質問馮經理,對方辯解,當晚的經理只是提醒他菜可能不夠吃,沒表達清楚,令人誤解了,這是“服務不週”。

   近日,記者致電馮經理,對方依然堅稱:“我們酒店包房沒有最低消費。”為核實情況,記者以訂包房為由,直接致電酒店,前臺工作人員給出的説法截然不同:“包房有最低消費,中午每人300元,晚上每人500元。”

   有關部門東推西擋,消費者維權無門

   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餐飲經營者如設最低消費,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此外,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向“包間最低消費”“開瓶費”等條款説“不”。去年2月,最高法明確規定“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據此,同樣遭遇“最低消費”的上海市民張先生,向“12345”市民服務熱線投訴商城路上的一家有最低消費的景觀餐廳。可沒想到,投訴的過程卻頗費週折。

   根據有關規定,本市的相關投訴轉到了上海市商務委。3月10日,商務委給張先生發來一條短信,稱商務委處理不了類似投訴。商務委認為,如餐飲企業明碼標示最低消費的,應由物價部門處理;如餐飲企業未事先告知最低消費,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迫消費的,則應由工商部門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但投訴轉至分管物價的市發改委,發改委“退單”;轉至市工商局,工商局一樣犯難:由於餐廳電話確認中已明確告知包房有最低消費,不存在強迫消費。

   “禁令”何時不再形同虛設

   記者翻閱了“12345”市民服務熱線的記錄,春節前後,關於最低消費的投訴有近百起。甚至一些消費者坐下來點了菜,卻因達不到最低消費標準被餐廳“請走”。

   消費者遭遇最低消費,往往無可奈何。相關的投訴流轉于商務、工商等部門,遲遲得不到最終處理。儘管明令禁止,且罰責不低,但是,誰來執起規範和處罰的“利劍”,至今仍不明確,而這也正是一些飯店敢於我行我素的根源所在。

   對此,法律專家認為,相較其他規定而言,《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更為具體明確,商務部門完全可以據此給予設最低消費的商家警告和罰款的處罰,同時也可提請工商部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來處罰。

   在採訪中,記者就此多次聯繫了上海市商務委,對方僅籠統地回復記者,相關問題仍在協調中。

   《解放日報》3月17日第十二版 記者毛錦偉 有刪節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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