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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稱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是霸王條款

2015-03-13 08:05 來源:華西都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3月15日即將實施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列舉了“霸王條款”的七種類型,並明確將按合同違法行為對這些“霸王條款”進行處罰。12日上午,四川省工商局消保處處長夏冰對《處罰辦法》進行了解讀。

  明確“霸王條款”七種形式

  一説到“霸王條款”,不少人會立馬想到“開瓶費”、“最低消費”。其實,“霸王條款”遠不只這些。《處罰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時,不得作出含有7種內容的規定,即明確了“霸王條款”的七種具體形式。

  “最終解釋權由本公司所有”“最終解釋權歸本商場所有”……對於一些商家在優惠卡、宣傳單上打出這樣的內容,不少市民可能都已習以為常,並未意識到這也是“霸王條款”!新消法明確了“霸王條款”內容無效,而《處罰辦法》則設定了處罰。“將‘霸王條款’細化,並加大懲治力度,可以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並對經營者起到警示作用。”夏冰説。

  “已拆封”不能成為拒退理由

  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的“後悔權”,但因為“商品完好”較難界定,不少消費者都遭遇過因商品被拆封而無法退貨的經歷。

  按照《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華西都市報記者吳冰清實習生德宗

  “霸王條款”的七種具體情形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5.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6.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7.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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