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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民眾發現瞞報安全事故 舉報最高獎勵3萬

2015-02-10 15:22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惠州計劃對舉報安全生産隱患或事故的給予重金獎勵,最高可獎3萬元。9日,新修訂的《惠州市安全生産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開始在市政府官網公示,並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相比之前的版本,此次最大的變化在於,大大提高了獎勵標準,從原來的50元—5000元提至1000元—3萬元,獎勵額度翻了數倍。

  舉報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獎1000元—1萬

  據了解,《惠州市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和《惠州市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早在2006年、2007年就開始實施。此次進行重新修訂,意在進一步加強惠州市安全生産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

  此前,惠州對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的物質獎勵標準分為三類十級:一般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標準分為五個等級,獎勵標準依次為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標準分為三個等級,獎勵標準依次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標準分為兩個等級,獎勵標準依次為4000元、5000元。

  對於新的獎勵標準,此次徵求意見的新版《獎勵辦法》規定,對舉報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調查核實結束後10天內反饋結果

  根據規定,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産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市、縣(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制度,並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遞區號、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舉報之後多久才能得到反饋呢?《獎勵辦法》要求,市、縣(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接到有關舉報後,應立即核實,並在調查核實結束後10日內,採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無法聯繫到舉報人除外)。

  對於舉報事項的辦結時限,《獎勵辦法》指出,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舉報人的個人資訊將得到保護

  按規定,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安監部門應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説明理由的,則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獎勵辦法》要求,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同時,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舉報人的個人資訊是否會被洩露而遭受打擊報復呢?《獎勵辦法》強調,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併為其保密。嚴禁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連結

  發現7類行為可舉報

  1.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産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後又擅自從事生産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産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産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的。

  2.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及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3.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4.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5.承擔安全和職業衛生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6.生産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後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産非法違法行為。

  南方日報記者 周歡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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