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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社保所長編造虛假資訊騙領257萬失業保險

2015-02-09 11:27 來源:法制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任職北新橋社保所 夥同職介職員編造虛假資訊騙領257萬失業保險 因貪污及挪用公款獲刑12年半

  45歲的社保所所長張智勇夥同下屬高翔、沈濤及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一中心職員要奇光,編造提前退休人員或低保人員資訊,先後騙領207人次共計257萬餘元的失業保險金。

  被舉報後,張智勇還指使出納赫某挪用公款5萬元走關係平息此事。

  記者上午獲悉,北京市東城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張智勇有期徒刑12年半。

  案情

  5年騙領207人次失業保險257萬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張智勇擔任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副所長、所長,高翔在北新橋社保所工作,要奇光在北京市東城區職業介紹服務一中心工作。

  在此期間,張智勇夥同高翔等人,利用職務便利,由要奇光在職介一中心將編造的人員資訊錄入失業管理系統,核定為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高翔在此過程中填寫失業人員情況表,製作失業人員的營業執照等虛假檔案材料並移轉檔案。

  該資訊轉至北新橋社保所後,張智勇親自或安排他人進行相關操作,為編造的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3人共辦理132人次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騙取失業保險金共計近152萬餘元。

  此外,張智勇於2007年至2010年間,單獨或夥同沈濤(案發前在職介一中心負責修改錄入資訊,已判刑),由沈濤將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人員的資訊錄入失業管理系統,並擅自進行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及失業檔案移轉等操作,張智勇在社保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騙取75人次的失業保險金105余萬元。

  沈濤分得贓款人民幣25萬餘元。

  違規操作被舉報 挪公款“鏟事”

  除騙領失業保險金外,法院還查明,張智勇、赫某于2013年1月間,分別利用張智勇擔任北新橋社保所所長、赫某擔任該所會計的職務便利,挪用北新橋社保所公款5萬元,用於請托關係、平息張智勇被舉報一事。

  案發後,赫某家屬退繳5萬元。

  50歲的女被告人赫某原係北京市東城區北新橋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會計,她稱2013年1月28日張智勇被有關部門帶走,在張智勇被檢察機關帶走前的最後一個週五,張智勇和她去某服務公司借錢。

  張智勇提出要借50萬元,但該公司説只能借10萬元。

  張智勇當時説那就算了,並讓她打電話向高翔借錢。高翔同意借錢,但稱要等到下週一。

  於是張智勇讓她第二天上午去焦莊國際酒店開一間房,借10萬元交給他。她從單位保險箱裏拿了5萬元,又向賣水果的邵某借了5萬元給了張智勇。

  赫某説,週一上午,焦莊國際酒店給赫某打電話説張智勇被抓了。

  張智勇則稱,他跟赫某説,借錢是為了“鏟事”。

  據了解,按照規定,提前退休人員和低保人員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也正是因為張智勇的違規操作被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後舉報,導致張智勇落網。

  供述

  下屬提議冒領 説兩次才答應

  北新橋社保所負責失業登記、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藥費報銷、職業介紹等業務。

  張智勇於2002年進入該所工作,負責失業人員跟蹤管理,2008年起任北新橋社保所所長,負責社保所全面工作。

  張智勇供述,2006年,高翔找他,希望和要奇光3人一起冒領失業保險金。

  他當時説他們兩人幹他可以裝不知道,但他不會參與。

  張智勇説,要奇光和高翔第一次冒領成功後,高翔給了他三分之一的錢,稱需要他幫忙,讓他一起幹,這次他同意了。

  偽造身份證 輪流去銀行開戶

  張智勇稱,當時失業管理系統無法識別人員資訊真假,要奇光編造假身份證號和假人名錄入系統,他印象中要奇光還辦了假身份證。

  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金的人員還要用求職證和優惠證辦1張工商營業執照並提交複印件。由要奇光或高翔去辦理工商營業執照,3人輪流用假身份證去銀行開立存摺。

  要奇光説,到2007年年底,社保系統換成北京市人力資源市場資訊系統,該系統能識別假身份證號,操作人員需要用密鑰操作,系統中會留有操作記錄,三人沒法用虛假資訊冒領失業金了。

  利用提前退休人員資訊冒領

  3人停止冒領後沒多久,張智勇又找到了新的冒領方式。

  張智勇稱,2008年,職介工作人員沈濤找他説小舅子失業了,問他能不能幫忙一次性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按規定,該人不符合領取條件,張智勇稱可以試試。

  此後,兩人發現可以利用提前退休人員或者低保人員的資訊來冒領失業保險金。

  張智勇説,退休人員系統與失業人員系統以及低保系統等社保系統由三家網路運營公司設計,相互獨立,相互之間不能進行監督。他在社保所找到一些低保人員的資訊和近期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資訊,沈濤在職介管理網路資訊系統找一些在職介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資訊。二人把這些資訊匯總,用這些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去銀行開立存摺。

  張智勇説,他一般在下班時間錄入這些資訊,有時用別的工作人員的密鑰錄入,有時用他的密鑰錄入。這些人的營業執照是沈濤辦理的,失業金撥放到這些人的賬戶後,他們就據為己有。他和沈濤冒領了幾十個人的失業金。沈濤2010年離開職介所後,兩人也停止了冒領。

  而沈濤到案後供述,他錄入的人員資訊中還包括父親及岳父。

  張智勇稱,2011年,他又和高翔、要奇光一起參與利用提前退休人員冒領失業金。

  張智勇説他的3個朋友在北新橋社保所交保險,3人都是外地戶籍。他們三人想到利用外地人身份資訊冒領失業金更不容易被發現,要奇光將他3個朋友的資訊錄入系統,並核定為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

  順利領到3人的失業金後,他們3人又冒領了9個提前退休人員的失業金。

  判決

  貪污挪用公款 所長獲刑12年半

  庭審中,張智勇、高翔、要奇光認罪,赫某承認挪用單位公款5萬元,但辯稱不知道張智勇將該款用於平息被舉報之事。張智勇的辯護人則提出,張智勇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10年冒領失業金的事實,應當從輕處罰。而且北京市社保系統未聯網,銀行對於身份資訊審查不嚴,也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審理認為,張智勇、高翔、要奇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産,均已構成貪污罪。張智勇、赫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均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智勇有期徒刑1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半;以貪污罪判處高翔有期徒刑10年、判處要奇光有期徒刑10年。赫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追繳贓款發還北京市東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據悉,此前沈濤也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記者 洪雪)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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