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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軍工集團董事長黃小虎犯四罪涉案金額3100萬

2015-01-07 10:08 來源:檢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訊(記者吳貽夥)安徽軍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黃小虎因犯貪污、受賄、行賄、職務侵佔等四罪,日前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級法院一審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215萬元。同案被告人余斌、姚發徵、趙林因所犯各罪亦同時被判刑。

  黃小虎等4人涉嫌犯罪一案由安徽省檢察院指定該省淮南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黃小虎在任蚌埠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滁州捲煙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960余萬元;在任滁州捲煙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多人錢款共計205萬餘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黃小虎送給蚌埠市原副市長劉亞450萬元(另案處理),並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送給山東新汶礦業集團原董事長郎某1133.9萬港幣(折合人民幣1000萬元);黃小虎還夥同余斌、姚發徵、趙林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蚌埠市新大進出口公司546萬餘元。此外,余斌夥同他人隱匿、故意銷毀安徽漢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檢察機關認為,黃小虎涉嫌四罪的犯罪總金額達3162萬餘元,應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余斌、姚發徵、趙林的刑事責任;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追究余斌的刑事責任。在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黃小虎起主要作用,係主犯,余斌、姚發徵、趙林係從犯;黃小虎、余斌為一人犯數罪。

  一審法院對於上述指控全部予以採納,並結合坦白、自首、重大立功等情節,依法以貪污罪判處黃小虎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産215萬元。此外,一審法院還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職務侵佔罪,判處余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以職務侵佔罪分別判處姚發徵、趙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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