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傳遞出了明確的並軌信號。在此興頭上,社科院不失時機地提出,待養老金並軌改革實現後,2018年開始延遲退休年齡,可謂用心良苦。
眾所週知,“先並軌養老金,再談延遲退休”,是之前最常見的輿論質疑。問題是,假若雙軌制的問題在2017年能夠順利解決,延遲退休的充分必要條件,就已然全部滿足了嗎?
雖然我們早就被告知“推遲退休年齡是一種必然趨勢”,相關專家更是為之尋找過各種理由;但不可否認,延遲退休原因之一是要彌補養老金缺口,減少養老金入不敷出的風險。要判斷延遲退休是否合理,不僅要取消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特權,更要反思彌補養老金缺口,是否僅有延遲退休一條路徑?
在筆者看來,養老金形成缺口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要還舊賬,因為現在很多領取養老金的老人,之前並未足額繳納養老金;二是雙軌制下,仍有相當大的群體不繳一分錢養老金;三是養老金打理不當收益極低。
對應的,要彌補養老金缺口,至少也有三條路徑:一是前面提到的改革養老金雙軌制,全部參與社會統籌,給養老金“造血”;二是劃撥國有資産、提高國企分紅、加大財政補貼以還清舊賬,改變新人為舊人發放養老金的模式;三是加強養老金投資管理,爭取“讓錢生錢”。
延遲退休畢竟會損害到更多普通勞動者的利益,因此只能是“窮盡一切手段”之後的無奈之選,而不應該是“第一選擇”。就算萬不得已還是要延遲退休,那也不是社科院建議一下,政府部門就可以去做的,而是必須通過正規的立法程式。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新年獻詞所説,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涉及全體國民切身利益的延遲退休,只能在法治程式下依法進行,任何功利化的簡單考量都是要不得的。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