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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賣"極品香米"被定欺詐 "1+3"第一判例在西安誕生

2014-09-24 14:03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陜西省西安市一消費者在超市買到的大米外包裝上面印有“極品香米”字樣。消費者認為該宣傳用語涉嫌誤導消費,有欺詐嫌疑,一紙訴狀將超市訴至法院。9月1日,法院一審判決超市退回貨款,並3倍賠償。據悉,該判決是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以來,國內首次依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實施的司法判決。

  買“極品香米”訴超市

  西安市消費者孫先生説,之前他在西安市雁塔路萬達廣場地下一層的沃爾瑪超市購買大米,發現原先購買的一種“禦品香米”,在包裝基本沒有改變、價格和等級完全相同的情況下,搖身一變成為了“極品香米”。孫先生買了4袋5公斤裝“極品香米”,花了179.6元,回家拆袋品嘗後,感覺兩種大米的口味和品質沒有什麼差異,體現不出“極品”大米的高品質。

  孫先生認為“極品”兩個字誤導了消費者,讓消費者誤以為這種大米品質極高。孫先生查閱相關資料表明,我國將各類大米分為4個等級:特等米、標準一等米、標準二等米和標準三等米。這一分類標準中並沒有“極品”的等級劃分。孫先生認為“極品香米”屬於“絕對化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為了維護食品安全,遏制此類欺詐經營行為,6月19日,孫先生依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將沃爾瑪(陜西)百貨有限公司訴至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要求退回貨款179.6元,並3倍賠償。

  超市被判“1+3”

  7月22日,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審理此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超市銷售“極品香米”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是否應當直接承擔返還貨款和相應賠償責任。

  超市方辯稱,他們是商品零售企業,是向供應商採購該品牌香米後直接銷售的,商品是合法企業生産的品質合格産品,他們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審查義務。超市在銷售過程中,沒有故意隱瞞或捏造事實,不存在欺詐行為。

  碑林區法院認為,超市銷售的這款香米,在包裝上標注有“極品香米”字樣,小票上也標注“極品香米”,而“極品”屬於絕對化用語,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超市未對其銷售的商品進行嚴格的審查,誤導了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根據新《消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超市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9月1日,法院一審判決,超市退還消費者孫先生購買大米貨款179.6元,並支付給孫先生貨款3倍的賠償金538.80元。

  典型判例助普法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王興運評點此案例認為,新《消法》自從3月15日實施以來,各地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都在積極學習和全面領會該項法律的準確涵義和法律精神,並運用於司法實踐和執法實踐中。此次,西安市碑林區法院能夠在國內首次運用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違法經營者處以相應的判決,是對新《消法》的最好宣傳,是對新《消法》第五十五條涵義的一次典型示範,是我國當前消費維權領域內具有標誌性的一次司法判例。

  王興運告訴記者,通過此案的判決,震懾了那些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督促他們進一步加強企業自律行為,尤其是在産品宣傳中,要堅決摒棄誇大、虛假宣傳內容,為消費者提供高品質的産品和服務。同時,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認真學習新《消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執法實踐中規範、準確地行使法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對於消費欺詐行為的認定,採取的是一種客觀描述的方式,只要經營者的行為符合法規描述的17種行為,就可以認定消費欺詐成立,從而可以依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違法經營者進行相應的判決。

  陜西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魏和平告訴記者,該判例的出現非常及時,意義非常重大。本案例中,消費者孫先生敢於維權的勇氣、善於維權的智慧,對於正在維權道路上的廣大消費者而言,是一個極好的消費教育素材。全省各級消費者協會要從該案例中汲取積極的意義,在工作實踐中,鼓勵廣大消費者更好地運用新《消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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