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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行業6條款涉嫌"霸王條款":預交話費不退還

2014-08-02 09:41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日前,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公佈,7條款為“霸王條款”,其中6條涉及電信行業,1條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有關。

  據了解,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成立於2011年6月,由北京市工商系統的專家,房山區消費者保護協會的人員,房山區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以及部分資深律師共同組成。委員會至今已召開4次評審會議,曾對涉及房屋仲介、車輛購買、醫療、婚慶、出國培訓、快遞等多個行業的格式條款進行評審。

  涉及電信行業的霸王條款包括:擴容網路致信號中斷不擔責、填寫的個人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直接停止提供通信服務等,下面就其中的4個條款進行解讀。

  數據專用卡費用不退還

  條款內容:如乙方向甲方申請終止隨e行服務,應結清隨e行的各項費用,本協議自乙方辦理完相關手續並結清所有費用終止。甲方已收取的數據專用卡費用等不退還。

  點評:押金等需要返還用戶

  房山檢察院民行處處長王輝指出,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上述協議乙方只有結清費用的義務,沒有任何權益;同時,協議中所稱的“數據專用卡費用等不退還”,數據專用卡費用數額是多少應當明確,“等”字具體還包含什麼費用也應當具體明確,否則,終止協議時消費者如果欠了移動公司的錢需要向其結清,而如果有其他的押金、多餘的預付費用等移動公司均不予退還,這顯然對消費者不公平。

  運營商造成用戶數據丟失無責

  條款內容: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方對因本協議項下行為而導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數據丟失、第三方損失及其他間接損失不承擔責任。

  點評:看似約束雙方實則對消費者不公

  各位評委一致認為,此條款看上去公平,因為它是針對合同雙方來説的,但是具體到現實中,消費者基本是沒有可能造成電信公司數據丟失等情況的,而電信公司卻完全可能造成消費者可得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數據丟失、第三方損失及其他間接損失。該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

  預交話費不退還

  條款內容:甲方(用戶)承諾的預交使用費按以下約定消費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該預交使用費用。

  點評:運營商違約應退預付款

  房山工商分局法制科科長武連波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也就是説,如果是電信公司違約的情況下,消費者按照法律規定享有選擇權,可以要求退回相應的預付款。

  用戶不能離網

  條款內容: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甲方不能離網、過戶或提前終止本協議。

  點評:用戶有權重新選擇運營商

  房山工商分局合同監督管理科科長李佔傑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因此,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是否繼續接受某一項服務,如果消費者在承擔違約責任後選擇離網、過戶或提前終止協議,應當允許。

  新聞連結

  涉商品房合同霸王條款:

  廣告許諾未寫進合同不算數

  條款內容:……針對該商品房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發佈的廣告、宣傳、樓書、沙盤、模型及示範單位、樣品展示、口頭講解等資訊內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補充協議,對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點評:廣告宣傳具體內容視為合同

  房山工商分局副局長張景山認為,這一條款免除了售房方的責任,排除了購房者的主要權利,按照相關司法解釋,應屬無效。只要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對房屋及相關設施做出説明和具體允諾的,應當視為合同內容,開發商如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盧濤

[責任編輯: 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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