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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自願參與風險自擔

2014-06-22 13:21 來源:北京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員工持股自願參與風險自擔

  本報訊 (記者 竇紅梅)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是企業鼓勵其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種有效方式。昨天,中國證監會對外公佈,經國務院同意,《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實施,上市公司中將開展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據悉,員工持股為自願參與,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最短持股期限為不低於12個月。

  作為企業鼓勵其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一種有效方式,員工持股計劃在境外成熟市場相當普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有利於建立和完善勞動者與所有者的利益共用機制,改善公司治理水準,提高職工凝聚力和公司競爭力。目前,在國內上市公司員工持股也較為普遍,員工取得公司股份的途徑多樣,公司對員工持股的管理也各不相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説,出臺《指導意見》將有利於規範上市公司員工的持股行為,促進員工持股計劃良性發展。“員工持股計劃是呼籲了多年的重大利好,上市公司員工是否願意參加員工持股計劃是試金石,也許以後會成為股市投資的重要參考指標。”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宵説。

  《指導意見》發佈實施後,中國證監會將依照規定積極推動開展試點工作。上市公司開展員工持股計劃,可以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市值管理工具,有利於上市公司更好地開展市值管理。員工持股計劃可以交由專業機構投資者進行日常管理,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提供更加多樣的投資産品和服務,優化市場結構。

  《指導意見》要求員工持股計劃符合三條原則:一是依法合規原則,二是自願參與原則,三是風險自擔原則。即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意見要求,員工持股計劃資金可來源於員工的合法薪酬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股票來源: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購買;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自願贈與;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最短持股期限為不低於12個月。

  根據意見,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持有股票的鎖定期為不低於12個月,公司可以自行規定更長的持股期限。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規定,持股期限確定為36個月。

[責任編輯: 馬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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