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部分公車司機涉貪成腐敗“新變種”
湖北省宜昌一位公車司機展示監督牌。公車私用等現象曾成為“潛規則”,在違反八項規定的案件中,公車違規高居榜首。資料圖片
公車司機,因為與官員走得非常近,而被視為一個特殊群體。
近日,河南新安一名公車司機在不到一年間騙取公款47萬被判10年6個月的消息,使公車司機這個特殊群體引發眾人關注。有媒體報道稱,一些專車司機憑藉其為領導服務的特殊身份,逐漸分享部分權力資源,領導司機變成了“司機領導”,開始參與甚至主導某些腐敗犯罪,成為一種新的腐敗群體。
公車司機的多重身份
“現在連鄉幹部出門都得坐個專車”。河北省某市一位公車司機李全(化名)對記者這樣形容公車之多。
據媒體報道,不算國有企業,全國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車數量不下200萬輛,與之相對應的是龐大的公車司機群體。
早在1994年,中辦國辦頒發《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明確省部級幹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
但地方並未完全執行,相當多官員有專車、專職司機,甚至出現司機隨官員一起調動的現象。《人民日報》刊文形容這種現象為“小姐出閣,丫環陪嫁”。
作為官員貼身工作人員,公車司機扮演的角色遠不止是開車。坊間將專車司機比做“服務員、導遊員、代收員、情報員與保密員”。
對於這種説法,開了20年公車的李全深有體會,“公車司機要保證領導人在哪,車就在哪。如果領導不使,就是家屬使也一樣。一年跑幾十萬公里,是很正常的事。”一位公車司機表示,20年來他從未安穩過年,即使春節也必須“時刻待命”服務領導和其“家庭需求”。
跟領導打交道首先就要跟司機打好交道,成為走近上級的“捷徑”。李全説,“比如領導要去下面考察,下面的人為了做好迎接工作,首先得給司機打電話了解領導的安排以及好惡等。”
另一名公車司機劉明(化名)則給記者講了個例子:前幾年,一位地方官得知上級官員將出差路過本地,於是這位地方官一邊向上級的司機打聽路線和時間,一邊驅車追趕,最終順利向上級領導介紹自己,並送上豐富的地方特産。
當然,一位專職司機也要“懂規矩、會交際”。這兩位公車司機都提及圈內“四不”的説法: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説的不説,不該傳的不傳。
普遍存在的“潛規則”
公車司機的收入一般並不高。據報道,目前長沙市和湖南省一些機關專職司機的基本工資,每月只比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高出400元左右,不到2000元。
但是許多人為了謀得這份差事,不惜四處托關係、走後門。因為公車司機的收入除了固定工資部分,還有其他灰色收入。
一位在機關工作的司機對媒體表示,以前最“吃香”是領導的“專職司機”,往往有可觀的“灰色收入”。也就是領導出席活動或應酬時,邀請方都會給領導司機發禮品、禮金、誤餐費等。
“如果某單位一把手是剛調來的,那麼帶來的司機就成為一些人新巴結的對象。”李全説。司機劉明也向記者舉例:當地一名領導司機開了個茶莊,於是下面的單位都來買茶葉。
除了這些“實惠”外,最普遍的是油費及修車費用。虛報冒領等已成為“潛規則”。李全透露,有公車司機給自己的私家車加油,卻可以開票去單位報銷。
“其實,油耗還算不上大問題,汽車維修才是個大窟窿。”重慶經開區一些原來的駕駛員曾自曝,公車維修名目繁多,百分之八九十都有回扣,而這種漏洞在公車改革前根本無法控制。
除了到手的物質利益以外,公車司機還有大量灰色空間,領導即使知道一般也不會管。劉明説,這些被作為對司機鞍前馬後的補償和報酬。比如司機也普遍存在公車私用問題。
一份調研統計顯示部分公車使用有三個“三分之一”:辦公事三分之一、幹部及親屬私用三分之一、司機私用三分之一。
李全就坦陳,“我家小孩從小學一年級到五年級,基本是我用公車接送。”
有時司機能得到領導更有價值的照顧,比如安排女子就業,甚至將公車司機提拔從政。
公車司機“搭便車貪腐”
正由於公車司機與一些腐敗官員之間的特殊關係,從灰色利益滑入腐敗成為了可能。
《半月談》發文稱,一些專車司機憑藉其為領導服務的特殊身份,逐漸分享部分權力資源,開始參與甚至主導某些腐敗犯罪,一種新的腐敗群體正在滋生。
公車司機腐敗的土壤在哪?又是如何進行貪污腐敗行為的?新京報記者整理以往公開報道發現,公車司機涉腐敗的案件主要為以下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最直接的:司機官員共同貪賄。2008年2月,郴州市國土局原副局長楊秀善單獨或夥同司機受賄191萬多元,被判13年。司機吳軍收受36.8萬元,併為楊秀善窩藏贓款10萬元。
2009年12月,湖南瀏陽市公路管理局原局長劉魁榜與其司機丁文峰一同受審,檢方指控劉魁榜與丁文峰或單獨或夥同騙取單位財務資金。其中劉魁榜受賄40萬餘元,貪污24萬餘元,丁文峰貪污23萬餘元。
還有一種形式是司機當官員腐敗案牽線人。2008年7月,上海市工業區開發總公司駕駛員高某,利用領導司機特殊身份,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牽線搭橋。法院以介紹賄賂罪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第三類則是司機利用自己“領導親信”的身份和影響力,直接貪腐。2011年,江西萍鄉一酒店因違法用地被國土局處罰,酒店負責人找到局長司機説情,送上10萬元後,處罰金額比第一次減少了78.6萬餘元。最終,司機被判刑。
新華社發文認為,是領導行為不端致公車司機“搭便車腐敗”,每個貪污的司機背後都有一個腐敗的領導。司機“有疾”,多半源於領導“有病”。
如何遏制司機的腐敗
“領導身邊人腐敗的核心問題是權力腐敗。”針對公車司機腐敗,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認為,本質是因為領導權力沒有受到約束,從而有了更多權力“代理人”。
王錫鋅對記者表示,只要是靠近權力的,就有權力的尋租市場。比如領導本人不能出面的,便通過司機等身邊的人進行,“這相當於你吃肉,我喝湯。”因此遏制司機腐敗,必須對領導權力進行有效監管和控制。
中國人民大學反腐敗與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輝也認為,“過去對於領導身邊人,疏于監督管理。但是他們具有特殊性,可能間接獲取利益,因此要將其作為監督對象。”
由於部分專職司機和領導關係密切,甚至建立了人身依附關係,毛昭輝還建議儘量不要設專職司機。
去年9月至今年5月底,在違反八項規定的案件類型中,“違規配備使用公車”佔4851起,高居首位。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則從公車改革的角度提出建議。葉青説,公車改革有著雙重意義,從經濟層面上看,減少了政府支出,減少了“公車腐敗”,最根本的是直接剷除司機腐敗的土壤。
新京報記者 李丹丹
[責任編輯: 楊麗]